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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曹錫泓曹宜琳陳嘉凱

原告
陳聖元
被告
張鈞評

進發資源回收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38號),經原告對被告張鈞評以及其僱用人即進發資源回收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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