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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簡芳潔蔡有亮方荳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俊宇
被告
胡洛郡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等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本案被告柯俊宇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被告胡洛郡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與其等經檢察官起訴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方 荳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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