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俊宇
- 被告
- 胡洛郡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等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本案被告柯俊宇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被告胡洛郡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與其等經檢察官起訴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幫助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