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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6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紹輔黃麗竹林忠澤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志遠

羅元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0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均自民國113年10月間某日起,參與邱彥傑(由本院審理中)等3人以上成員所共組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詐團;被告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現由本院審理中,非本件追加起訴範圍),擔任佯裝為「加密貨幣幣商」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贓款之車手等。被告2人參與詐團後,與詐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意聯絡,等候詐團成員指示其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贓款。該詐團成員先自113年11月中旬前某日起,在網路刊登不實之加密貨幣投資等訊息而對公眾散布。告訴人吳惠茹於113年11月中旬某日起,得知上開訊息後,即加入詐團設立之詐欺被害人LINE群組,並與群組內之詐團成員聯繫後,詐團成員即對告訴人佯稱:需與幣商見面購買USDT用以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誤信為真後,先依詐團成員指示操作、下載及註冊詐團架設之虛假加密貨幣APP及USDT錢包地址,並同意依詐團成員指示與「幣商」見面交款購買USDT。詐團成員見告訴人已受騙,指示被告2人於下列時地,佯裝為「幣商」出面向告訴人收款,並隱匿犯罪所得:

㈠被告羅元宏於113年12月9日12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搭載被告吳志遠,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由被告吳志遠下車與告訴人見面,向其收取新臺幣(下同)40萬元後,由其他詐團成員假意轉帳11429顆USDT至告訴人上開無掌控權之USDT錢包地址後,詐團成員隨即指示告訴人將上開USDT再轉帳至詐團洗錢使用之其他錢包地址。

㈡被告羅元宏於113年12月12日15時24分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上開同一地點,由被告吳志遠下車與告訴人見面,向其收取110萬元後,由其他詐團成員假意轉帳31429顆USDT至告訴人上開無掌控權之USDT錢包地址後,詐團成員隨即指示告訴人將上開USDT再轉帳至詐團洗錢使用之其他錢包地址。

㈢因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倘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復重行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

㈠被告2人與邱彥傑、賴建州、黃智群、楊復全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均明知自113年11月30日起,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人員未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竟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吳惠茹、張竹麗、鄭貽云、許雅雯等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後,將附表所示之面交車手(含被告2人)介紹予吳惠茹、張竹麗、鄭貽云、許雅雯,訛稱可跟附表所示之面交車手購買投資所需之泰達幣(即「USDT」),吳惠茹、張竹麗、鄭貽云、許雅雯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款項共2153萬元交付附表所示之面交車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每次面交前,自該詐欺集團所有之電子錢包,轉出與交易數量剛好相同之泰達幣,至附表所示之面交車手使用之電子錢包。附表所示之面交車手收得吳惠茹、張竹麗、鄭貽云、許雅雯交付之現金後,將對應之泰達幣轉入吳惠茹、張竹麗、鄭貽云、許雅雯所使用之電子錢包,再將款項交回吳宏章,以此方式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嗣後吳惠茹、張竹麗、鄭貽云、許雅雯則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泰達幣轉出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因認被告2人與邱彥傑、賴建州、黃智群、楊復全就詐欺吳蕙如部分所為,均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500萬元以上、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2人所涉之上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1日偵查終結,並以114年度偵字第11741、13094、17695、18052、22743、27263、27371號提起公訴,於114年6月6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起訴書(見偵卷第331至348頁,下稱前案)在卷可稽。

㈡被告2人於前案被訴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告訴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並於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時間、地點,佯裝虛擬貨幣幣商,向本案同一告訴人先後收取同編號所示金額之現金後,將泰達幣(即「USDT」)轉帳給告訴人,告訴人再依指示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核與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包含人、事、時、地、物)均相同。是以,本案與前案應為同一案件,且本案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從而,本件追加起訴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且前案尚未判決,本院就後繫屬之本案,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追加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忠澤

檢察官得上訴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所用詐術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泰達幣數額 面交車手 幣商使用錢包 車手使用之車輛 1-1 吳惠茹 電子錢包: TKuV27xcRiHNGBbouv8ag5SocWRsxfqVzg  告訴人吳蕙如於113年11月許,在社交網站Instagram上,結識帳號lebron_james_66688之人,嗣以Line聯繫暱稱「Leslie」之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吳惠茹誆稱,可透過使用ThinkMarkets APP投資狗狗幣、泰達幣致富云云。 113年12月2日18時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太平中山餐廳前 60萬元 1萬6677.5顆 匯率:35.97 不詳 TDZmNAhbGrrSzZZ8JJx1E3YhnSQ9TZQtYy (幣托公用錢包) 不詳 1-2   113年12月9日13時許  40萬元 1萬1429顆 匯率:34.99 吳志遠、 羅元宏 (克強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 ARM-3236號 1-3   113年12月12日15時30分許  110萬元 3萬1429顆 匯率:34.99 吳志遠、 羅元宏 (克強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 ARM-3236號 1-4   113年12月13日17時30分許  210萬元 6萬顆 匯率:35 黃智群 (Kevin幣商)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 BWP-1337號 (柔情公司所有) 1-5   113年12月16日15時許  151萬元 4萬3143顆 匯率:34.99 黃智群 (Kevin幣商)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 BWP-1337號 (柔情公司所有) 1-6   113年12月19日16時許  89萬元 2萬6176顆 匯率:34 洪楷楙 (大樹全省優質商家) TUvx8fKodmsMz4XUBWEUsCC6eu9mLfYr3H AUA-2393號 1-7   113年12月24日13時許  115萬元 3萬3824顆 匯率:33.99 楊復全 (翔羊幣商)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 BVJ-1338號 (柔情公司所有) 1-8   113年12月25日11時許  30萬元 8824顆 匯率:33.99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 BWP-5977號 (柔情公司所有) 小計     805萬元 23萬1502.5顆    2-1 張竹麗 電子錢包: TFqnA3tfamKc9xT1KwxeWsTgRX1ACopDcv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9日在社交網站臉書上結識告訴人張竹麗,誆稱可透過rcicai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致富云云 113年12月4日18時1分許 臺中市○○區○○○○○000號  70萬元 2萬588顆 匯率:34 楊復全 (翔羊幣商) TA1xC9E5R7QHYBWUNgRHp7AAh5mphoh5VE 不詳 2-2   113年12月12日15時11分許  200萬元 5萬8824顆 匯率:33.99 黃智群 (Kevin幣商) TN1kNpZp38LnHvDrC52d9SJGFHQhxQjfyg 不詳 2-3   113年12月20日20時55分許  100萬元 2萬9411顆 匯率:34 吳志遠 (克強幣商)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 BLC-8596號 (羅元宏所有) 小計     470萬元 10萬8823顆    3-1 鄭貽云 電子錢包:TAs7peALoY4ijvu7zxUcFrWMbaeQg611q4;TGRenREimvjuybU6W5eMWw2RJYLbhYFwbd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5日在Instagram上結識告訴人鄭貽云,誆稱可透過「m.faccgeaent.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致富云云 113年12月5日19時6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0號 66萬元 1萬9412顆 匯率:33.99 吳志遠 (克強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 不詳 3-2   113年12月12日16時39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60萬元 1萬7647顆 匯率:33.99 吳志遠 (克強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 不詳 3-3   113年12月16日14時48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0號 150萬元 4萬4118顆 匯率:33.99 吳志遠 (克強幣商) TSJiVQmFHAyonDqehApcaBKh399HqvrmnX 不詳 3-4   113年12月28日10時30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0號 102萬元 3萬顆 匯率:34 賴建州 (小州幣商) TQpKf1VmhQsxQJ2cBwfXC8Ky3wh7Vd7ufZ 不詳 小計     378萬元 11萬1177顆    4 許雅雯 電子錢包: TFX7g3hf1P4qkXjToQVxAmw56nef82EA9d 於113年12月前某時,在臉書上結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與Line帳號:00000000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誆稱,可透過HMEX APP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4年1月4日 15時3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醫院旁 500萬元 14萬4928顆 匯率:34.49 吳志遠 (克強幣商) TAyXptnWTkyQBAZgKqkrNbmRLwbp8QLocQ BWP-5977號 (柔情公司所有) 小計     500萬元 14萬4928顆    總計     2153萬元 59萬6430.5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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