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昌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菸彈壹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昌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菸彈1顆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昌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案查獲並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正丙帕酯成分,為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公告修正後生效,所新增之第二級毒品,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及行政院114年5月14日院臺法字第1145008999C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36、142至14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該毒品之容器,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