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鄭永彬
- 被告潘昌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昌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菸彈壹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昌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菸彈1顆屬毒品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昌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案查獲並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正丙帕酯成 分,為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公告修正後生效,所新增之第二級毒品,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及行政院114年5月14日院臺法字第1145008999C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36、142至14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該毒品之容 器,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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