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曹宜琳
- 當事人不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5號、114年度偵字第34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14 年4月17日16時7分,接獲民眾偕秝祤報案,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3樓租屋處遭竊。獲報警方到場處理時,偕秝祤 之女友林晏平發現其掛在衣櫥褲子口袋內有吸食器1個,經 警方扣案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認曾借住該處之岳虹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該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岳虹罪嫌尚有不足,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4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參。又扣案之吸食器1個(114年度保管字第4044號) 雖非屬岳虹所有,惟經鑑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析離,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考,是該只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吸食器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岳虹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無證據足認扣案之毒品為岳虹所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34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29至130頁),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案卷無訛,足徵涉有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被告即屬不明。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吸食器1個, 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5月19日報告編號5421D022號成份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吸食器1個 (保管字號:114年度保管字第4044號)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報告編號5421D022號成份鑑定報告(偵卷第121頁) 檢體說明:吸食器1組 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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