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林忠澤
- 被告曾傑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傑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玖壹公克,及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14 年2月19日19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3樓3D室,查 扣供被告曾傑豪(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毒品1包,經查該包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重量0.1091公克),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 附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1日成份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72頁),則該包裝袋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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