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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1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薛雅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204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0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彈10顆,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足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204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民國114年7月22日駁回處分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566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43頁)附卷可憑,而依托咪酯、四氫大麻酚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四氫大麻酚之包裝容器,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煙彈 (含容器) 10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四氫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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