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晉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3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晉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晶體3包(總毛重3.39公克,抽驗1包驗餘淨重0.3059公克)及乾燥碎葉1包(驗餘淨重0.5146公克),經鑑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4年8月18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員警以簡易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復經鑑驗單位取1包檢驗,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毒品初驗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5日第5402D116號、第5402D114號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7、135、151頁),均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3.39公克,其中1包驗餘淨重0.3059公克、114年度安保字第1362號) 2 大麻1包(驗餘淨重0.5146公克、114年度毒保字第4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