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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薛雅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毒偵緝字第475、47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毒偵緝字第475、47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欣毒性5515D066、欣毒性5828D039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足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9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毒偵緝字第475、47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分別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5515D066、欣毒性5828D039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14毒偵1835第119頁、114毒偵3125卷第127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之包裝容器,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菸彈 (含容器) 3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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