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15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建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確定,於114年5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另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經鑑定結果為仿冒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HBI品牌服飾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鑑定報告書、採證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等件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犯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鑑定書 1 仿冒「鬼洗」商標衣服28件 00000000號 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卷第41-51頁 2 仿冒「PUMA」商標衣服2件 00000000號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卷第55-57頁 3 仿冒「PUMA」商標褲子1件 00000000號 4 仿冒「PUMA」商標外套8件 00000000號 5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件 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卷第63-65頁 6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7件 00000000號 7 仿冒「Champion」商標褲子1件 00000000號 美商HBI品牌服飾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卷第69-73頁 8 仿冒「NIKE」商標衣服4件 00000000號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卷第75-81頁 9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衣服3件 00000000號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商標之商品 112年度偵字第58244號卷第83-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