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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林皇君

  • 當事人
    胡寶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寶元 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0樓 上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緩字第3110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寶元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97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確定,114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 定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於105年7月1日施行以後,沒收乃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 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之情形、因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或獲得免刑判決,此等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法院固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就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所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單獨宣告沒收,惟於犯罪行為人死亡之情形,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斯時「財產所有人 」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單獨宣 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4年9月30日已歿)前於113年6月間某日起,迄至1 13年8月2日22時許,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697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再議後,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763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4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嗣於114年9月30日死亡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 本資料等在卷可稽。 ㈡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參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 6461號扣押物品清單),固為被告生前所有且供其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參,然自被告死亡時起,即該等物品即歸屬被告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檢察官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同法第7編 之2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被告之繼承人 單獨宣告沒收,而非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已死亡之被告宣告沒收扣案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扣案物 證據資料 偽造之車牌000-0000號2片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113年偵字第46974號卷第13至17、55至59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楊書萍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113年偵字第46974號卷第19至21、55至5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偵字第46974卷第23至29頁) ⒋彩鴻實業有限公司彩車監字第1130823005號函(113年偵字第46974卷第33頁)  ⒌查獲現場照片(113年偵字第46974卷第35至39頁) ⒍贓證物品照片(113年緩字第3110卷) ⒎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46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緩字第31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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