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惠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惠如於民國114年4月30日10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段往北湖街方向(即霧峰方向)行駛,途經中興路1段與北湖街交岔路口欲右轉北湖街之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於注意,擦撞同向右前側由告訴人陳玉枝所騎乘、欲右轉至北湖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下肢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