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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欣怡張美眉田雅心

原告
何秀滿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佳慧律師
被告
古向鈞
被告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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