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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施慶鴻吳珈禎林芳如

原告
連志成
原告
林麗銖
原告
連梓傑
原告
連可妡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告
劉邦助
被告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許秀慧
被告
皓昕焊切材料行即許秀慧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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