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
- 原告
- 金芸安
- 被告
- 姚伯錩 (已歿)
- 被告
- 陳冠廷即正傳企業社
- 被告
-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任
上列被告姚伯錩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姚伯錩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因其死亡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