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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陳盈睿

  • 當事人
    張琇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琇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582號、第43025號、第44664號、第44671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 第56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張琇茹4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二)罪數: 1、被告於同一日竊取數件商品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2、被告所犯於不同日所犯之竊盜罪,共4次,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本案4次竊盜犯行,均係因有機可乘而心生歹 念,無故竊取他人財物,此種投機心態殊不可取;兼衡被告各次竊取之財物價值不同,量刑上應予區分;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將部分竊取物品返還各被害人,或賠償各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又被告先前已有竊盜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本案有部分竊取物品已由各被害人原物取回;且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第42582號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衡酌各次犯行之時間間隔、相似程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1、查被告竊取之秀雅韓完美奇蹟面膜1包、珂蓓思晶亮修復 維他命C精華1罐、玩具公仔3盒,為其各次竊盜犯行之犯 罪所得,尚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次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查被告竊取之HELLO BUBBLE泡沫染髮劑3瓶、秀雅韓完美 奇蹟面膜30包、珂蓓思極光雪白穀胱精華1罐、珂蓓思逆 轉時光精華1罐、玩具公仔4盒,固均為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份附卷可稽(見第42582號偵卷第37頁、第43025號 偵卷第37頁、第44664號偵卷第37頁、第44671號偵卷第3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張琇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張琇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秀雅韓完美奇蹟面膜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張琇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珂蓓思晶亮修復維他命C精華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張琇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玩具公仔參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棠股114年度偵字第42582號114年度偵字第43025號114年度偵字第44664號114年度偵字第44671號被   告 張琇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琇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4年6月14日15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寶雅臺中河南店(下稱寶雅河南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貨架上之「HELLO BUBBLE泡沫染髮劑」3 瓶(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350元),得手後藏放在其 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因店員發現商品短少,告知中區保安科經理莊宜彬,遂調取店內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2582號)。(二)於114年6月8日21時3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寶雅臺 中福星店(下稱寶雅福星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貨架上之「秀雅韓完美奇蹟面膜」31包(價值合計4,960元),得手後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帳 即離去。嗣因店員發現商品短少,告知中區保安科經理林哲因,遂調取店內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3025號)。 (三)於114年7月25日21時21分許,在寶雅福星店,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貨架上之珂蓓思極光雪白穀胱精華1 罐、珂蓓思晶亮修復維他命C精華1罐、珂蓓思逆轉時光精華1罐(價值合計3,700元),得手後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因店員發現商品短少,告知中區保安科經理林哲因,遂調取店內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4664號)。 (四)於114年7月5日23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崩潰 潮玩店,趁陳瑋中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瑋中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玩具公仔7盒(價值合計5,420元),得手後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因陳瑋中發現遭竊,遂調取店內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4671號)。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莊宜彬及林哲因、陳瑋中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一)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琇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拿取犯罪事實㈠所示之商品,惟辯稱:我當時有吃身心科的藥,所以精神狀況不好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莊宜彬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偵辦刑案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等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示之時、地竊取犯罪事實㈠所示商品之事實。 (二)犯罪事實(二)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琇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拿取犯罪事實㈡所示之商品,惟辯稱:我當時有吃身心科的藥,所以精神狀況不好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偵辦刑案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等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時、地竊取犯罪事實㈡所示商品之事實。 (三)犯罪事實(三)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琇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拿取犯罪事實㈢所示之商品,惟辯稱:我當時有吃身心科的藥,所以精神狀況不好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寶雅商品條碼暨價目表、監視器影像擷圖等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㈢所示之時、地竊取犯罪事實㈢所示商品之事實。 (四)犯罪事實(四)之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琇茹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拿取犯罪事實㈠所示之商品,惟辯稱:我當時有吃身心科的藥,所以精神狀況不好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陳瑋中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偵辦刑案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㈣所示之時、地竊取犯罪事實㈣所示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除竊取犯罪事實㈠所示之全部商品、犯罪事實㈡所示 之秀雅韓完美奇蹟面膜30包、犯罪事實㈢所示之珂蓓思極光雪白穀胱精華1罐及珂蓓思逆轉時光精華1罐、犯罪事實㈣所示之玩具公仔4盒等商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其餘被告竊取犯罪事實㈡所示之秀雅韓完美奇蹟面膜1包、犯罪事實㈢所示之珂蓓思晶亮修復 維他命C精華1罐、犯罪事實㈣所示之玩具公仔3盒等商品,均 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檢 察 官 陳宜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孫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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