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盈睿

  • 被告
    劉文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658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263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文韶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核被告劉文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戕害個人身心健康,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管制禁令,任意持有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持有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共2個;並考量 被告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見毒偵卷第134頁),尚知 悔悟;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3月20日報告編號5220D034、5220D035號成分鑑定報告2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9—33頁),應均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菸彈1個(毛重4.95公克,紫色)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報告編號5220D034號成分鑑定報告(見偵卷第31頁) 2 菸彈1個(毛重5.55公克,透明顏色) 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0日報告編號5220D035號成分鑑定報告(見偵卷第33頁)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朗股114年度偵字第38658號被   告 劉文韶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             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韶明知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15日0時 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良記商店」內,以新臺幣300 0元之對價,向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偉」之成年男子購買 含有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菸彈1管、含有依托 咪酯之菸彈1管而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15日0時26分許,因乘坐李珮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臺中市大雅區文化路與月祥路交岔路口時,未開啟方向燈右轉而為警攔查,劉文韶見狀並主動交付其甫取得之前揭菸彈2管予警查扣(劉文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 果,呈現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陰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文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被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記錄及簡訊截圖、員警行車紀錄器暨影像擷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菸彈1管、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管,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檢 察 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虹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