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2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柏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7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79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
黃柏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柏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既知愷他命毒品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各國均明令禁止販賣、運輸、轉讓、持有(達一定數量之純質淨重以上),竟無視於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對於社會治安亦有相當程度之潛在危害,竟購入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並持有之,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審易卷第47頁),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所生損害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公克以上,揆諸前揭說明,核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成分 鑑驗結果 1 白色結晶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0日成分鑑定報告、114年9月2日純度鑑定報告(見偵卷第75、77頁) 檢品編號:5729D001 送驗數量:27.2511公克 驗餘數量:27.2098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3.5%,純質淨重22.755公克 2 K盤1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0日成分鑑定報告、114年9月2日純度鑑定報告(見偵卷第75、77頁) 檢品編號:5729D002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7472號
被 告 黃柏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柏翔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5日間,在臺南南鯤鯓代天府廟會
過程中,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本」之人,以新臺
幣1萬5000元購得3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進而持有之
。嗣於114年7月17日6時24分許,因黃柏翔另案涉犯詐欺等
罪嫌,故經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
黃柏翔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住所執行搜索,
當場查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28.3公克,純質淨重2
2.755公克)、K盤1個等物,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
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柏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暨純度鑑定報告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證明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並經採樣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27.2098公克),請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K盤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郭 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高淑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