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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莉菁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96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審易字第33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志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本案被告為警查獲後,固曾陳明其毒品之來源係「小黑」,然依卷內資料顯示,查無任何關於「小黑」之販賣或轉讓毒品事證,是本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愷他命分別為戕害身心健康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猶無視於政府管制毒品之禁令,擅自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所為實屬不該;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數量、素行、坦承認罪之犯後態度、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與不沒收:

㈠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8.915公克,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㈢又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或沒收。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

㈣至扣案K盤1個、磅秤1個、筆記型電腦(含滑鼠、充電器)1組,依被告所述尚難認與本案犯罪相關,故均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綠色藥錠1包(含包裝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4日報告編號第5214D007號成份鑑定報告(114年度毒偵字第273號卷第167頁) 檢體說明:綠色藥錠1包1.29克(含袋毛重),淨重0.9586公克、驗餘淨重0.9256公克 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2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4日報告編號第5214D008號成份鑑定報告、114年3月20日報告編號第5214D008T號純度鑑定報告(114年度毒偵字第273號卷第169、175頁) 檢體說明:白色結晶1包10.92公克(含袋毛重),淨重10.2830公克、驗 餘重量10.2518公克 檢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  度:86.7% 所含純質淨重:8.915公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4966號
  被   告 林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
    ,均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底某
    日,在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與山西路交岔路口附近,以新臺
    幣1萬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
    之男子購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及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14年2月12日13時56分許,
    因另涉詐欺案件,經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
    前往林志華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3居處執行
    搜索,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1包
    (淨重0.9586公克,驗餘重量0.925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1包(淨重10.283公克、驗餘重量10.2518公克、純質淨
    重8.915公克)、K盤1個、磅秤1個及其犯詐欺案所用之筆記
    型電腦等物,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移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14年3月14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2份、114年3月20日
    純度鑑定報告1份在卷及扣案之哈密瓜錠1包(淨重0.9586公
    克,驗餘重量0.925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1
    0.283公克、驗餘重量10.2518公克、純質淨重8.915公克)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等罪嫌。又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
    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罪論處。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三
    級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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