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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施慶鴻林芳如王品惠

原告
許源興
訴訟代理人
易佩萱律師
被告
LUU DINH HUE(越南籍,中文名:劉庭惠)
被告
金石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金鐘
被告
麗美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芳潔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 年度審易字第293 號改分為114 年度審簡字第36號),經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88 條第1 項、第185 條等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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