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施慶鴻、陳盈睿、簡志宇
- 法定代理人王建銘、陳清銘
- 原告杜佳諭
- 被告HA MANH HUNG、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優立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杜佳諭 送達代收人 陳彥价 被 告 HA MANH HUNG(越南籍,中文姓名:河孟雄)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被 告 優立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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