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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64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9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許曉怡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宥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1508、17647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275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2756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宥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宥誠自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海王星」、「火車」、「小小兵」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之工作,並約定可獲取提領金額1.5%之報酬。黃宥誠與「海王星」、「火車」、「小小兵」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詐欺方法詐欺附表所示之周熹祥等人,致附表所示之周熹祥等人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附表所示帳戶(人頭帳戶申請人涉嫌詐欺部分為警另案移送偵辦)後,「海王星」復指示黃宥誠前往指定之地點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並於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995-HAE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提領附表所示金額。嗣黃宥誠提領完畢後,再依「海王星」之指示,將提領贓款交予劉益能(所涉詐欺等罪嫌另行通緝中)或「火車」及其他年籍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執,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黃宥誠則以此分別獲取提領金額1.5%之酬勞。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宥誠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證人駱澤華及劉益能於警詢之證述。

㈢附表所示被害人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案車輛之車行紀錄、員警偵查報告、警員職務報告、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附表所示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張欽順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才豪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力已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祐彰申辦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係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針對繳交犯罪所得部分並無期間限制,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均符合規定,修正後被告需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方得減輕其刑,增加修正前所無之限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加重詐欺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故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4至6、8、9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與「海王星」、「火車」、「小小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1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就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14所示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已繳回犯罪所得(詳後述),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就本案犯行既均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無從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刑,然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114年度偵字第22756號,與附表編號5、11所載犯罪事實相同,為裁判上同一案件,本院就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理。

㈦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擔任提款車手,價值觀念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害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至14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迄今尚未與其等達成和解,行為應予非難;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暨其為高職畢業,未婚,需扶養父母親,現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5,000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審金訴1064卷第110頁),被告就所犯之洗錢罪自白及附表編號1至14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及被害人等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考量其所犯均為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犯罪性質相同,且其犯行時間相近,斟酌其所犯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略以:本件獲得12,84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審金訴1064卷第109頁),上開金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經其自動繳交,有本院收據在卷可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考量本案洗錢之財物,業經被告提領後轉交予劉益能或「火車」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無證據證明遭詐騙之財物確在被告實際掌控中或屬被告所有,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財物具事實上之處分權或所有權,若對被告諭知沒收與追徵告訴人等遭詐欺、洗錢的金額,核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芬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入帳戶 轉帳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 被告提領地點 被告提領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周熹祥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馮紫琪」、「歐華-線上營業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加入「飄紅天下」群組並使用「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股票投資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9日 15時22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萬7,000元 黃宥誠 113年9月9日 15時47分許 臺中市○○區○○巷00○0號(統一超商大坑門市)ATM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9月10日 0時6分許 臺中市○○區○ ○ 街 000號(統一超商樂河門市)ATM 2萬元         113年9月10日 0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0日 0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0日 0時8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0日 0時8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9日 15時22分許  1萬3,000元  113年9月10日 0時9分許  1萬元  2 蔡亞妤 (提告) 詐 欺 集 團 不 詳 成 員 以INSTAGRAM暱稱「joanna」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臺灣運動彩券獲利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0日 16時41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ㄦ號帳戶 1萬元  113年9月10日 16時49分許 臺中市○○區○○巷00○0號(統一超商大坑門市)ATM 1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邱煜晴 (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BUMBLE不明暱稱向被害人佯稱可使用「Awado」網站進行股票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1日 11時15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9月12日 0時5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0號(統一超商 環 東 門市)ATM 2萬元(部分係他人匯入款項)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壹年貳月。 4 楊芷瑄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CMB暱稱「趙」、LINE暱稱「MIN」向告訴人佯稱其為唐吉訶德主管,有舉辦投資活動可獲取高額獎金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1日 20時43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9月12日 0時6分許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9月12日 0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1日 20時43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12日 0時8分許  2萬元  5 卓秀娟 (未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Wen Wang」向被害人佯稱可使用TioTik Shop投資獲利云云,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1日 21時48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5,000元   113年9月12日 0時8分許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9月12日 0時9分許  1萬元     113年9月16日 16時44分許 力已申辦之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3年9月17日 0時2分許 臺中市○○區○○○000○0號(統一超商寶昇門市)ATM 2萬元     113年9月16日 16時46分許  5萬元  113年9月17日 0時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7日 0時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7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7日 0時4分許  2萬元  6 賴玉盈 (提告) 詐 欺 集 團 不 詳 成 員 以INSTAGRAM 暱 稱「kiki_o3o77」、「蔡宇婕(總務)」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運動彩券獲利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6日 13時37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3年9月16日 13時50分許 臺中市○○區○○巷00○0號(統一超商大坑門市)ATM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9月16日 13時51分許  1萬元  7 蔡佩吟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張貼「博恩證券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聯繫,暱稱「林嘉馨」之人復向告訴人佯稱可參與投資獲利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0日 9時58分許 劉才豪申辦之國 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8,687元  113年9月10日 10時20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00號(全家超商 臺 中 大 坑店)ATM 10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鄞雅珊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OMI暱稱「Cai」、LINE暱稱「Wei」向告訴人佯稱其為YAHOO公司小組長,可透過投資YAHOO商戶獲取高額商品禮券回饋金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0日 23時7分許 力已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3年9月10日 23時35分許 臺中市○○區○○巷00○0號(統一超商大坑門市)ATM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9月10日 23時35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0日 23時36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0日 23時36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0日 23時37分許  1萬6,000元     113年9月11日 0時14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3年9月11日 0時32分許 臺中市○○區○ 村 ○ 000 號(統一超商水豐門市) 2萬元         113年9月11日 0時3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1日 0時3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1日 0時3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1日 0時35分許  2萬元  9 喬泰勇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結識 告 訴 人 , 復 將 其 加 入LINE「雨後彩虹」群組,復以LINE暱稱「林雅婷」、「林美惠」、「大蘋果」等向告訴人佯稱可使用瑩宇證券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0日 12時0分許 (後於113年9月11 日 12 時 54分、13時11分許轉匯) 葉祐彰申辦之遠 東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遭轉匯 至力已申辦之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元 (轉匯10萬元至左列帳戶)  113年9月12日 0時2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0號(統一超商 環 東 門市)ATM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9月12日 0時2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2日 0時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2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12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0 張竹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以社交軟體INSTAGRAM、LINE向張竹淇佯稱:有穩賺不賠的投資,可幫代為操作云云,致張竹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9月15日19時25分許 力已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9月15日 19時46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00號(全家超商水景門市)ATM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楊順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告訴人,復以LINE暱稱「Ruru」向告訴人佯稱其為唐吉訶德網購平台主管,有舉辦回饋活動,可儲值獲取回饋金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5日 19時32分許 力已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林芳郁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心交暱稱「廷廷」,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博客來電子商務獲取報酬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5日 21時26分許 力已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3年9月15日 21時33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1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葉羚莉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投放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聯繫,復以LINE暱稱「劉靜茹」、「魏國強」、「萬圳光」向告訴人佯稱可匯款儲值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6日 10時26分許 張欽順申辦之土 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 號帳戶 5萬元  113年9月16日 10時45分許 臺中市○○區○○○0段000號(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5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邱德清 (提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直播販賣骨董字畫,吸引告訴人聯繫,復以LINE暱稱「斯圖家族官方客服」向告訴人佯稱需先匯款才會出貨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詳右述)。 113年9月16日 10時52分許 力已申辦之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950元  113年9月16日 11時9分許 臺中市○○區○○○00○00號(統一超商新樹孝店) 2萬元 黃宥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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