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盈睿
- 被告吳政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485號、第24559號、第39511號、第13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16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A16、A17、A15(A17本院已審結,A15由本院日後審結)分 別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前某時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 暱稱「萬鼎國際-世運」、「萬鼎國際-鑽豹」、「萬鼎國際-捷豹」、「萬鼎國際-冰山」、「萬鼎國際-白富美」、「 萬鼎國際-神話」、「萬鼎國際-向陽」等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16 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A16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A16、A17、A15與「萬鼎國際-世運」、「萬鼎國際-鑽豹」、 「萬鼎國際-捷豹」、「萬鼎國際-冰山」、「萬鼎國際-白 富美」、「萬鼎國際-神話」、「萬鼎國際-向陽」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再由A17依「萬鼎國際-鑽豹」、「萬鼎國際-捷豹」指示,向A 15、A16拿取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一】所示 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再將提款卡及提領之 贓款轉交A15、A16,A15、A16收取贓款後復將之轉交本案詐 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 ㈡A16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 戶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志盛」、「陳柏誠」,經鐘苔薇之男友曾鴻霖向鐘苔薇佯稱:可提供貸款,但需寄送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云云,致鐘苔薇陷於錯誤,於113年12月4日某時許,委由曾鴻霖寄送其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至臺中市某處,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乃前往領取並放置在臺中市大里區美群北路某空地,A16旋於113年12月 5日上午10時45分許,依指示前往拿取裝有該提款卡之包裹 ,再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前,將之 轉交本案詐欺集團「車手」KUA POH KIMM(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柯保金,下稱柯保金),待柯保金提領贓款後,準備向柯保金收取贓款。嗣柯保金取得該提款卡後,與A16及本案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方法,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轉帳時間,轉帳【附表二】所示金額至上開人頭帳戶,再由柯保金持該提款卡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額,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然柯保金來不及將該贓款轉交A1 6,旋遭警方逮捕。 二、案經A07、A08、A13、A10、A011、A1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A06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鐘苔薇 、A03、A04、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16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第23485號偵卷第145頁、第132號偵 卷第125頁、本院卷第144、16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7 、A08、A13、A10、A011、A12、A06、證人即被害人A9、證 人即告訴人鐘苔薇、A03、A04、A02於警詢時、證人即共犯 柯保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A16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16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核被告A16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共8次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被告A16與A15、A17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 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3、核被告A16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前段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 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 4、被告A16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5、公訴意旨固認犯罪事實欄一、㈡後段、【附表二】編號1、 2所示洗錢犯行乃屬未遂,然依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 車手提領得手」時,其一般洗錢犯行已屬完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不以提領得手 並轉交成功為必要。查告訴人A03、A04受騙而轉帳至告訴 人A01之人頭帳戶後,柯保金已將贓款以現金方式提領出 來,此舉業已製造金流斷點,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縱使柯保金未及將贓款轉交被告A16便遭警方查獲 ,亦不影響其洗錢犯行已既遂之事實,此與犯罪行為人尚未將贓款領出,便當場遭警方查獲之情形有所不同,不可不辨。 6、核被告A16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後段、【附表二】編號1、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核被告A16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後段、【附表二】編號3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7、被告A16與柯保金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各 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罪數: 1、針對同一被害人,A17數次提領贓款之行為,係出於單一 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數舉動,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2、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所示之同一被害人,被告A16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 般洗錢罪,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3、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前段,被告A16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4、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後段、【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同一被害人,被告A16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5、被告A16所犯1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A16於偵查中、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並無實際取得 犯罪所得,不生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是本案各罪應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 1、爰審酌被告A16不依循正途獲取收入,為求迅速獲利,竟 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手」收取贓款,另擔任「取簿手」收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危害社會互信基礎,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犯罪者,並製造金流斷點,所為殊不可取;兼衡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或財產價額不同,量刑上應予區分;並考量被告A16尚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 ,賠償其等之財產損失;且被告A16曾有前案紀錄,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A16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僅係擔任「收水手」、「取簿手」之下游角色,相較於位居主要指揮者或獲利者之集團成員,可責性較輕;又被告A16犯後自白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A16自 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6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 刑。 2、衡酌被告A16各次收取之贓款金額或財物價額均屬不低, 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爰就除【附表二】編號3 (該罪不涉及洗錢)以外之各罪均宣告併科罰金,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A16尚有其他犯罪經起 訴在案,為避免就同一組宣告刑多次、重複定刑,爰不於本判決併定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1、犯罪物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皆為被告A16所有,且均係 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A16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 案(見本院卷第162頁),應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A16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未實際取得報酬(見本院卷第1 67頁),本案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A16有實際取得犯罪所 得,依法無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3、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柯保金遭扣案之贓款4萬3000元固為其洗錢犯行掩飾、隱 匿之財物,然此部分應於柯保金被訴之案件中宣告沒收,或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無從在本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敬暐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款/轉帳金額 匯/轉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A07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幸運Lucky」之帳號佯為A07之鄰居撥打電話給A07,向其佯稱:因急需用錢,商請借款云云。 113年11月11日中午12時許 20萬元(編號1為臨櫃匯款,其餘皆為網路轉帳) 巴頓工作室莊淑芬(由警另行移送偵辦)名下合作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屯幸福讚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5000元。 2 A9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鍾瓊瑤」之帳號,在FACEBOOK二手精品社團版上刊登販賣LV包包貼文,經A9以司訊詢問後,「鍾瓊瑤」向其佯稱:可以2萬3000元出售,要先轉帳付款云云。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10分許 2萬3000元 巴頓工作室莊淑芬名下合作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12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四張犁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3000元。 3 A08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吳佳慧」之帳號向A08佯稱:可代辦貸款云云,復以門號「0000000000」佯為元大金控董事長撥打電話給A08,向其佯稱:因其信用瑕疵,須匯款辦理公證云云。 113年11月12日下午1時43分許 1萬元 巴頓工作室莊淑芬名下合作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下午1時45分許至1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6000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4 A1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Wang Meijia」、虛偽賣貨便網站線上客服、LINE暱稱「陳政鴻」等帳號,向A13佯稱:其出售之商品致買家帳戶遭凍結,須轉帳解凍云云。 ①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25分許 ②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2分許 ③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4分許 ④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5分許 ①4萬2044元 ②9,998元 ③9,999元 ④8,850元 許育誠(由警另行移送偵辦)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1分許至2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OK超商台中崇德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1萬元、1萬元。接續於同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崇德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1000元(含其他不詳匯入款項)。 5 A10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不詳帳號、LINE暱稱「陳珂敏」、「蝦皮線上客服」、「線上簽署專員」等帳號,向A10佯稱:其以蝦皮平臺出售之商品未簽署三大認證,須轉帳認證帳戶云云。 ①113年11月12日晚間9時50分許 ②113年11月12日晚間9時53分許 ①4萬9100元 ②3萬6001元 林昌男(由警另行移送偵辦)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至1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8000元。 6 A011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Zhang」、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等帳號,向A011佯稱:其以賣貨便出售之商品未經實名認證,須轉帳認證云云。 113年11月12日晚間9時56分許 3萬0996元 林昌男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至1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8000元。 7 A1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ACEBOOK暱稱「黃策頗」、LINE暱稱「賣貨便線上客服」等帳號,向A12佯稱:其以賣貨便出售之商品未經實名認證,須轉帳認證云云。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 1,986元 林昌男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6分許至10時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筆2萬元、1筆1萬8000元。 8 A06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商務推廣」之帳號,向A06佯稱:所為網路賣場廣告合作自行提現報酬遭凍結,須轉帳解除云云。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44分許 1萬5000元 林昌男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恩光站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術方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1 A03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Instagram帳號「ru5420」、LINE暱稱「祥輝支付」、「楊宗嘉」向A03佯稱:其參加網路抽獎中獎,惟需開啟網路銀行轉帳以開通帳戶認證云云。 113年12月5日上午11時57分許 2萬9985元 鐘苔薇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至同日中午12時24分許,在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全家超商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3,000元,共計4萬3000元。 2 A04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Instagram暱稱「humzey」、LINE暱稱「智慧金融交易中心」、「林志偉」向A04佯稱:其參加網路抽獎中獎,惟需開啟網路銀行轉帳以領獎云云。 ①113年12月5日中午12時18分許 ②113年12月5日中午12時19分許 ③113年12月5日中午12時30分許 ①9,999元 ②3,812元 ③4,788元 同上 同上 3 A02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Instagram帳號「jimmyxin6」、LINE暱稱「智慧金融交易中心」、「李信維」向A02佯稱:其參加網路抽獎中獎,惟需開啟網路銀行轉帳以驗證云云。 113年12月5日中午12時28分許 4萬1030元 同上 未提領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1所示(A07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2所示(A9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3所示(A08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4所示(A13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5所示(A10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6所示(A011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7所示(A12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犯罪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8所示(A06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前段(A01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後段、【附表二】編號1所示(A03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後段、【附表二】編號2所示(A04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後段、【附表二】編號3所示(A02受騙部分) A1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 編號 品名 數量 1 台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2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3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4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5 彰化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6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7 玉山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8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9 三信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 1張 10 郵政儲金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11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12 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3 華南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4 臺灣企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 1張 15 彰化銀行提款卡 1張 16 玉山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17 京城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張 18 彰化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19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20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21 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22 臺灣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 1本 23 台新銀行存簿(00000000000000) 1本 24 郵政存簿(00000000000000) 1本 25 華南商業銀行存簿(000000000000) 1本 26 iPhone S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 1支 【附件】 一、114年度偵字第24559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1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24559號偵卷第21—25頁) 2、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5分起至同日上午10時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屯幸福讚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45—49頁) 3、113年11月12日中午12時24分起至同日中午12時32分許,臺中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四張犁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49—53頁) 4、113年11月12日下午1時36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45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竹探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55—57頁) 5、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30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35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OK超商台中崇德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71頁) 6、113年11月12日下午2時44分起至同日下午2時5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中崇德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57—63頁) 7、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分起至同日晚間10時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敦化分社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69頁) 8、巴頓工作室莊淑芬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24559號偵卷第73—75頁) 9、許育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24559號偵卷第77—79頁) 10、林昌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23485號偵卷第71—73頁,同第23485號偵卷第71—73頁) 11、告訴人A07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89—90頁、第95—111頁) ⑵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21頁) ⑶LINE暱稱「幸運Lucky」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13—119頁) 12、被害人A9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41—147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53頁) ⑶臉書社團「台灣當鋪聯合拍賣二手流當精品」貼文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49頁) ⑷Messenger暱稱「鍾瓊瑤」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49—153頁) 13、告訴人A08報案相關資料: ⑴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和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25—128頁) 14、告訴人A13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218—223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4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263—266頁) ⑶Messenger暱稱「Wang MeiJia」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30—246頁) ⑷LINE暱稱「陳政鴻」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48—262頁) 15、告訴人A10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59—161頁、第165—166頁、第169—170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2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5頁) ⑶臉書帳號「四驅攀爬遙控車」頁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4頁) ⑷蝦皮購物「結帳失敗」畫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4頁) ⑸LINE暱稱「Shopee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3頁) ⑹LINE暱稱「線上簽署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3頁) ⑺LINE暱稱「陳珂敏」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73—175頁) 16、告訴人A011報案相關資料: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182頁、第186—189頁) ⑵網路轉帳交易畫面截圖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9頁) ⑶通訊軟體「統一超商賣貨便」頁面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7頁) ⑷Messenger暱稱「zhang」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7—198頁) ⑸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193—196頁) 17、告訴人A12報案相關資料: ⑴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4559號偵卷第204—208頁) ⑵台幣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張(見第24559號偵卷第209頁,同卷第276頁) ⑶Messenger暱稱「黃策頗」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09—210頁、第213頁) ⑷LINE暱稱「線上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見第24559號偵卷第211—212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2348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4年3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23485號偵卷第35—36頁) 2、告訴人A06報案相關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23485號偵卷第77—80頁) 3、113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5分起至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恩光站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第23485號偵卷第81—82頁) 4、113年11月12日晚間至113年11月13日凌晨,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經貿八路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卷第83—87頁) 5、微笑單車申登資料查詢結果(見第23485號偵卷第88頁) 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第23485號偵卷第89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132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113年12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132號偵卷第25—26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114年4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見第132號偵卷第16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見第132號偵卷第47—53頁) 4、查獲柯保金暨其扣案物照片(見第132號偵卷第44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第132號偵卷第55—67頁) 6、113年12月5日查獲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現場照片(第132號偵卷第41頁) 7、被告A16扣案物照片(第132號偵卷第42頁) 8、被告A16扣案手機畫面截圖: ⑴其TELEGRAM暱稱為「唐老鴨」主頁畫面截圖(第132號偵卷第42頁) ⑵TELEGRAM暱稱「Chanel」主頁畫面截圖(第132號偵卷第42頁) ⑶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第132號偵卷第43頁) 9、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柯保金提領款項》(見第132號偵卷第44頁) 10、鐘苔薇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第132號偵卷第169—172頁) 11、告訴人鐘苔薇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132號偵卷第177—182頁) ⑵LINE暱稱「楊志盛」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32號偵卷第185—208頁、第210—214頁、第216—225頁、第227—228頁、第230—231頁) ⑶LINE暱稱「陳柏誠」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32號偵卷第185頁、第189—191頁、第195—196頁、第198—200頁、第203頁、第207頁、第209—212頁、第215—217頁、第219—222頁、第225—229頁) 12、告訴人A03報案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132號偵卷第260—264頁) ⑵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交易明細單1張(見第132號偵卷第274頁) 13、告訴人鄭雨瑄報案相關資料: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132號偵卷第283—287頁、第291—292頁) 14、告訴人A02報案相關資料: ⑴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第132號偵卷第234—237頁) ⑵告訴人A02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表(見第132號偵卷第254頁) ⑶INSTAGRAM暱稱「jimmyxin6」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32號偵卷第244—248頁) ⑷LINE暱稱「智慧金融交易中心」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32號偵卷第248—249頁) ⑸LINE暱稱「李信維」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第132號偵卷第250—253頁) ⑹網址頁面截圖(見第132號偵卷第253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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