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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王品惠

  • 被告
    林子暘YEE WOON KEAT林瑞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暘 YEE WOON KEAT(馬來西亞籍,中文名:余文杰) 林瑞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399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院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428 號詐欺等案件,被告3 人原定民國114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庭後洽借另被告鐘裕傑之庭期趕不及審結、合併宣判,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共被告4 人之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 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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