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施慶鴻
- 被告CHIN WEN JUN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IN WEN JUN(中文名:陳文俊;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086號、第39681號、第42390號、第44261號、第44823號、第45466號、第460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CHIN WEN JUN(陳文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CHIN WEN JUN(中文名:陳文俊,下稱陳文俊)自民國114年4月1日入境來台起,加入通訊軟體Nicegram暱 稱「波士頓」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 施詐術、恐嚇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犯罪集團;所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判決範圍內),並擔任取款車手,負責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或恐嚇而存匯入帳戶之款項,再上繳本案犯罪集團內其他成員。陳文俊與「波士頓」、本案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惟其中附表編號4部分係基於恐嚇 取財之犯意聯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犯罪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惟其中附表編號4部分係以揚言散布對方 裸照之名義恐嚇蘇俊宇,致使蘇俊宇匯款),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金融帳戶申登人所涉幫助詐欺等犯行,均另案偵辦;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林慈恩所匯款項,經本案犯罪 集團再層轉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層金融帳戶),再由陳文俊依本案犯罪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再由陳文俊依照「波士頓」之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攜至指定之地點放置,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拿取,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與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文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㈡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3、5至11所示之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蘇聖 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報告、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及車手提領明細一覽表、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報警示帳戶提領熱點、陳文俊4月17日之提領熱點資 料。 ㈣車手陳文俊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⒈114年4月6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京城商業銀行台中 分行。 ⒉114年4月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文心路郵局。 ⒊114年4月6日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台新銀行台中分行 。 ⒋114年4月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南屯分行。 ⒌114年4月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⒍114年4月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臺中路郵局。⒎114年4月17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昌平分行。 ⒏114年4月21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 台中分行。 ⒐114年4月21日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臺中中正路郵局 。 ㈤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 ⒈吳春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⒉黃肇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⒊蘇盈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⒋蘇盈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⒌莊聖霆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⒍謝秀筵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⒎林心茹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㈥林慈恩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㈦莊舒晴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㈧鄭雁庭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㈨蘇俊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㈩徐武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黃家蓁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錢慧萍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明細截圖)。 蔡進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朱榮華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廖政堯之報案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朱小玲之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 陳文俊之出入境資料查詢、陳文俊遭查獲照片、護照翻拍照片、旭日文旅飯店監視器截圖及陳文俊入住時之登記資料。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文俊就附表編號1至3、5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波士頓」及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5至11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4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之1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5至11部分之基本 事實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加重詐欺犯行,又被告於審理時否認獲有報酬,且依卷內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提領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是應適用上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㈥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為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所明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而依 卷內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因提領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是就被告附表編號4部分之犯行,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就附表編號1至3、5至11部分,則亦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 其刑,惟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乃予以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犯罪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之分工角色,遂行犯罪計畫,不僅使他人財產權受到侵害且難以追償,亦助長詐騙集團之猖獗,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衡以被告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其附表編號1至3、5至11部分所犯想像競合輕罪之一般洗錢罪符合上 開㈥所載減輕其刑規定之情,有如前述,然未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損失金額,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之罰金部分則定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㈧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於偵查、審理中,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執行刑為宜,是本案就被告所犯各罪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㈨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入境後為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有害我國社會治安,且其除因本案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外,亦有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刑在案,自不適宜在我國停留,爰依前開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被告否認本案有實際獲得任何報酬,且觀諸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已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利得,自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餘地。㈡復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犯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被告就所提領之款項,均已依指示交與上手,並無取得所有權或管領權,倘仍對被告諭知沒收與追徵,有違比例原則,而屬過苛,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與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恐嚇)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罪名及宣告刑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金融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 匯入之金融帳戶 1 林慈恩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5日21時41分許,以LINE暱稱「梁恭泰」聯繫林慈恩,佯稱為林慈恩之友人,有借款需求云云,致林慈恩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5日23時30分許、30,000元 吳春程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4月5日23時50分許、30,015元 黃肇國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 114年4月5日23時51分許、20,005元 ⑵ 114年4月5日23時52分許、9,8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 莊舒晴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5日23時38分許,透過臉書、LINE與莊舒晴聯絡,並佯稱:無法在其賣場下單,須開立7-11賣貨便賣場,並與客服人員聯絡完成驗證云云,致莊舒晴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114年4月6日0時23分許、49,989元 ⑵ 114年4月6日0時25分許、49,986元 黃肇國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⑴ 114年4月6日0時26分許、20,005元 ⑵ 114年4月6日0時27分2秒許、20,005元 ⑶ 114年4月6日0時27分36秒許、20,005元 ⑷ 114年4月6日0時28分許、20,005元 ⑸ 114年4月6日0時55分許、40,000元 【提領金額超過莊舒晴匯款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左列⑴至⑷: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左列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文心路郵局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鄭雁庭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5日22時許,透過Messenger與鄭雁庭聯絡,並佯稱:想要購買鄭雁庭販賣之商品,但要透過統一超商的交貨便來取貨,因此需與客服人員聯絡,並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鄭雁庭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114年4月6日0時36分許、49,985元 ⑵ 114年4月6日0時38分許、1,300元 ⑶ 114年4月6日0時41分許、11,098元 吳春程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⑴ 114年4月6日0時56分許、60,000元 ⑵ 114年4月6日1時34分許、20,005元 ⑶ 114年4月6日1時36分許、20,005元 ⑷ 114年4月6日1時37分許、13,005元 左列⑴: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中文心路郵局 左列⑵至⑷: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台新銀行台中分行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蘇俊宇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5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X上結識蘇俊宇後,雙方改以Telegram聊天,並向蘇俊宇稱:已側錄其私密影像,若不依指示匯款將予散布云云,致蘇俊宇心生畏懼,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6日0時49分許、50,000元 無 無 陳文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徐武良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6日17時許,以LINE暱稱「蘭姐」聯繫武良,佯稱為徐武良之友人,有借款需求云云,致徐武良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 114年4月6日17時7分許、50,000元 ⑵ 114年4月6日17時9分許、50,000元 蘇盈卉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⑴ 114年4月6日17時38分許、30,000元 ⑵ 114年4月6日17時39分許、30,000元 ⑶ 114年4月6日17時40分許、30,000元 ⑷ 114年4月6日17時41分許、30,000元 ⑸ 114年4月6日17時42分許、30,000元 【提領金額超過徐武良匯款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黃家蓁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6日16時56分許,以LINE暱稱「景開電器 亞萍工作機」聯繫黃家蓁,佯稱為黃家蓁之姪女,有借款需求云云,致黃家蓁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6日18時35分許、30,000元 蘇盈卉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114年4月6日18時53分許、30,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錢慧萍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9時27分許,以LINE暱稱「張龍友」聯繫錢慧萍,佯稱為錢慧萍配偶之友人,有借款需求云云,致錢慧萍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19時57分許、20,000元 莊聖霆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⑴ 114年4月7日20時18分許、60,000元 ⑵ 114年4月7日20時19分許、1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臺中路郵局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蔡進國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7日19時56分許,以LINE聯繫蔡進國,佯稱為蔡進國之友人,有借款需求云云,致蔡進國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7日20時12分許、50,000元 無 無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朱榮華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7日前某時,在社群平臺Threads上發布含有LINE ID文字之貼文,朱榮華觀覽後遂加入LINE暱稱「穎穎」之犯罪集團成員為好友,該犯罪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速賣通網站,買賣商品保證獲利云云,致朱榮華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17日15時39分許、30,000元 謝秀筵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⑴ 114年4月17日16時12分許、60,000元 ⑵ 114年4月17日16時13分許、9,000元 【提領金額超過朱榮華、廖政堯匯款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昌平分行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廖政堯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16日前某時,在臉書社團「南投租屋出租討論區」上刊登租屋廣告,廖政堯觀覽後遂加入犯罪集團成員為LINE好友,該犯罪集團成員佯稱:先匯款訂金可優先看房,且可獲得租金優惠云云,致廖政堯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17日15時56分許、10,000元 無 無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 朱小玲 犯罪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21日16時33分許,以LINE暱稱「(玲嫻)Tim'sMammy」聯繫朱小玲,佯稱為朱小玲之友人,有借款需求云云,致朱小玲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4月21日18時10分許、50,000元 林心茹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⑴ 114年4月21日18時24分許、20,005元 ⑵ 114年4月21日18時33分許、60,000元 【提領金額超過朱小玲匯款金額部分,與本案無關,應予扣除】 左列⑴: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 左列⑵: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臺中中正路郵局 陳文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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