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林明毅
- 被告
- 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林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就原告所受偽造文書等之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中,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自非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蔡林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