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
- 原告
-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玢
- 訴訟代理人
- 葉泰良
- 被告
- 孫夢琦
朱秀玉
蔡偉祈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孫夢琦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孫夢琦為本案犯罪行為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合法。而被告朱秀玉、蔡偉祈部分,依原告之主張,有民法人事保證損害賠償關係,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屬合法。又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