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楊欣怡、許曉怡、徐煥淵
- 法定代理人陳翔玢
- 原告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孫夢琦、朱秀玉、蔡偉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56號 原 告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孫夢琦 朱秀玉 蔡偉祈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孫夢琦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孫夢琦為本案犯罪行為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合法。而被告朱秀玉、蔡偉祈部分,依原告之主張,有民法人事保證損害賠償關係,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屬合法。又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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