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黃玉齡
- 當事人紀秉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秉慶 選任辯護人 蔡育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一字 第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A02前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起至111年3月17日止係永悅醫療 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永悅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在臺中、彰化、雲林、嘉義等地區,為永悅公司代理之醫療儀器進行推廣、銷售、運送、保養等業務,為永悅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詎A02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永悅公司銷售飛利浦廠牌型號「Simply Go」、「Simply GoMini」之攜帶式製氧機(下稱本案商品),設有內部獎勵 機制,如係業務人員直接銷售予顧客,將發給業務人員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獎金(110年11月起,提高為3,500元 ),如係透過合作廠商介紹銷售予顧客,則發給業務人員2,000元之獎金(110年11月起,提高為2,500元),另發給合 作廠商2萬5,000元(銷售Simply Go)或2萬元(銷售Simply GoMini)之佣金,詎A02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顧客,均非經合 作廠商祥安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祥安公司)介紹,永悅公司本無需支付佣金予祥安公司,竟與祥安公司負責人胡政賢(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永悅公司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顧客,均係透過祥安公司介紹而購買本案商品云云,並由祥安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佣金之統一發票予永悅公司,致永悅公司陷於錯誤,同意A02將 如附表二所示之佣金支付予祥安公司。 (二)A02明知永悅公司之員工不得兼職,且購買家用型製氧機之 顧客如有保養需求,應每次向顧客收取2,500元之保養費用 ,再將收取之費用繳回永悅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分別於108年5月30日、109年7月1日 、110年4月1日、110年11月10日,接獲施新發通知家用型製氧機有保養需求,即至嘉義縣○○鎮○○○000○00號施新發住處 ,私下為施新發保養家用型製氧機4次,共計收取9,500元(3次各收1,500元、1次5,000元);及於105年7月20日至111年3月17日任職期間內某不詳時日,接獲黃夙佞通知家用型製氧機有保養需求,即至雲林縣○○鎮○街路00○00號黃夙佞住處, 私下為黃夙佞保養家用型製氧機2次,並收取5,000元之保養費用,以上開方式違背其任務,損害永悅公司之利益。 二、案經永悅公司委由練家雄律師、陳貞文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A02(下稱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關於詐欺、 業務侵占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件所示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一之(一)所示各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如犯罪事實一之(二)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被告從事犯罪事實一之(一)之詐欺行為,其方式是由被告透過胡政賢以祥安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公司不當申請佣金,兩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一)所示7次犯行,手段雖屬相似,但 時間並非密接,且利用不同客戶名義透過祥安公司申請佣金,應屬個別起意而可區分的犯行,為數罪關係。至於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二)所示期間內,私自承接兩位客戶的製養機保修業務,犯罪起迄期間有部分重疊,手段亦屬相同,評價為接續犯行,應無違社會通念,故僅認定為1罪(此部分 起訴書認屬兩罪,容有未洽)。被告上述7次詐欺取財行為 ,及1次背信犯行,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公司獎金與佣金制度的差異性,透過經銷管道謀求業績獎金以外的利益,又私自承接維修、保養製氣機的工作,而損及告訴人公司經營的營收,考量此等手段之可非難性、對告訴人所造成的損害,暨被告於本院雖坦承犯行,但在偵查中矢口否認,經告訴人長時間多方搜證並提出予檢察機關,始見被告獲司法追訴,告訴人表示其於偵查階段為舉證而心力交瘁,被告未能即時悔過表達歉意,直至遭起訴才認罪,因而不願諒被告(本院卷第37頁),再斟酌被告無前科,自述目前所從事之工作性質,也是推銷製氣機,商業上與告訴人處於競爭關係,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需扶養之對象、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各罪間具有手段、動機方面之同質性,可非難重覆性較高,及斟酌被告之素行紀錄,未顯示有反社會或其他難以復歸社會之人格特質,參以其他相關情狀而為總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犯罪所得之沒收: ㈠本件被告雖否認其參與詐欺犯行曾獲得任何利益,但觀諸被告與祥安公司的犯罪謀式,乃是由被告覓得購買製氣機的客戶之後,透過祥安公司向告訴人公司提出購買需求,藉此申請佣金,以此互動模式而論,兩人對於所獲利益均有相當貢獻,衡情被告與祥安公司應該都會從中分得利益,始與社會常情相符,被告辯稱其只是單純轉介客戶給祥安公司增加業績,而其本身未獲得任何好處云云,未可採信。本院考量被告與祥安公司間的分工方式,於犯罪中居於同等重要的地位,推估被告取得一半之佣金利益,應屬適當,爰認定犯罪所得為佣金之半數,從而此部分犯罪所得應於各次犯行的主文欄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二)背信犯行中,私自承接保養維修業務而獲取的報酬共計為14,500元(即向客戶施新發所收取之9,500元,加上向黃夙佞所收取之5,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應於背信罪之主文欄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 記 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㈠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㈡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二編號1 【犯罪事實一之(一)】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 【犯罪事實一之(一)】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 【犯罪事實一之(一)】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 【犯罪事實一之(一)】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 【犯罪事實一之(一)】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犯罪事實一之(一)】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 【犯罪事實一之(一)】 A02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一之(二) A02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之(一)各次犯行】 編號 購買之顧客 購買時間 購買商品型號 /價格 祥安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號碼 告訴人支付的佣金金額 (新臺幣) 1 陳進昌 107年8月3日 飛利浦廠牌型號「SimplyGo」攜帶式製氧機/16萬元 EH00000000 2萬5,000元 2 施新發 108年6月3日 飛利浦廠牌型號「SimplyGo」攜帶式製氧機、電池/合計17萬元 PS00000000 2萬5,000元 3 曾東陽 108年9月16日 飛利浦廠牌型號「SimplyGoMini」攜帶式製氧機/17萬元 TL00000000 2萬元 4 陳信利 108年12月13日 VH00000000 2萬元 5 張珂菁 109年12月10日 飛利浦廠牌型號「SimplyGo」攜帶式製氧機、電池/合計17萬元 GD00000000 2萬5,000元 6 黃夙佞 110年11月26日 飛利浦廠牌型號「SimplyGoMini」攜帶式製氧機/17萬元 TB00000000 2萬元 7 丁冠博 111年1月14日 飛利浦廠牌型號「SimplyGo」攜帶式製氧機、電池/合計17萬元 VK00000000 2萬元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A02 1.【11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9分】偵訊筆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45-147) 2.【112年1月4日上午10時13分】偵訊筆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43-246) 3.【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59分】偵訊筆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53-256) 4.【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7分】偵訊筆錄 (113年度續偵字第24號卷p65-71) 5.【114年1月23日上午09時54分】檢事官詢問筆錄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325-329) 二、被告以外之人 ㈠劉牧君(告訴代表人) 1.【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05分】偵訊筆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35-139) 2.【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59分】偵訊筆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53-256) 3.【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7分】偵訊筆錄 (113年度續偵字第24號卷p65-71) 4.【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檢事官詢問筆錄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189-193) ㈡胡政賢 1.【111年12月16日上午10時21分】偵訊筆錄(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83-185) 2.【113年1月31日上午10時57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度續偵字第24號卷p65-69) 3.【114年1月23日上午09時13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315-318) ㈢曾永澤(起訴書附表編號3曾東陽之子) 1.【113年11月14日上午09時33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83-86) ㈣江滄海(起訴書附表編號6黃夙佞之夫) 1.【113年11月14日上午09時33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83-86) ㈤丁冠博(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13年11月14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141-143 ) ㈥呂貴真(起訴書附表編號2施新發之女兒) 1.【113年11月14日上午10時51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145-149) ㈦吳甜(起訴書附表編號1陳進昌之妻) 1.【113年12月2日下午2時01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11-215) ㈧張珂菁(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13年4月13日13時58分】調查筆錄(警詢)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183-185) 2.【113年05月22日上午11時57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261-263) ㈨邱淑絹(起訴書編號4陳信利之妻) 1.【113年05月22日上午11時57分】偵訊筆錄(具結)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261-263) 貳、書證 ◎一、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 1.永悅公司111年10月12日刑事告訴暨告發狀、及所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17) (1)附件1:告訴人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1) (2)附件2:被告A02投保對象歷史資料明細、永悅業務主任 之名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3-25) (3)附件3:祥安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7-28) (4)附件4:張荋凱、A02於友照公司之名片及聯絡資訊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9) (5)告證1: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吳甜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33-41) (6)告證1-1:陳進昌購買本案商品紀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43、p155) (7)告證2: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呂貴真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45-57) (8)告證2-1至2-2:施新發、呂貴真購買本案商品紀錄、祥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59-61、p156)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77)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151) (9)告證2-3:施新發、呂貴真購買家用型制氧機照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63) (10)告證3: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曾東楊之配偶與其子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65-67) (11)告證3-1至3-2:曾東陽購買本案商品紀錄、祥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69-71、158-159)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79) (12)告證4: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唐維之女之對話譯文(此證據不予引用) (13)告證4-1、4-2:唐維購買本案商品紀錄、祥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此證據不予引用) (14)告證5: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陳信利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79) (15)告5-1至5-2:陳信利購買本案商品紀錄、祥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81-83、p162-163)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81)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53) (16)告證6: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張珂菁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85-87) (17)告證6-1至6-2:張珂菁購買本案商品紀錄、傭金貨單、祥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88-91、p164-166)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81)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55) (18)告證7: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黃夙佞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93-95) (19)告證7-1至7-2:黃夙佞購買本案商品紀錄、傭金貨單、祥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97-99、p167-169)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83)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57) (20)告證8: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丁冠博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01-103) (21)告證8-1至8-2:丁冠博購買本案商品紀錄、傭金貨單、祥安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05-107、p170-172)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83)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259) (22)告證9至9-1:李芳瑜購買本案商品紀錄、祥安公司開立之傭金發票(此證據不予引用) (23)告證10:被告A02負責之業務區店家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13) (24)告證11: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胡政賢之對話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000-000) 0.永悅公司111年12月16日刑事補充告訴暨告發理由狀及所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89-194) (1)告證12:呂貴真與告訴代理人劉牧君之LINE對話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195-201) (2)告證13:告訴人公司系統內109年7月、110年4月、110年11 月全部保養單;A02在職期間台中全區保養紀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03-225、227-230) (3)告證14:106年-111年間告訴人台中分公司之料件短少統計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31) (4)告證15:告訴人公司與黃夙佞之配偶江滄海之對話錄音檔與譯文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000-000) 0.永悅公司112年02月10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二)暨追加告訴狀及所附: (1)附件6: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67-270) (2)告證17: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結果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000-000) 0.被告刑事陳報狀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000-000) 0.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器字第1120006332號函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295) 6.永悅公司112年6月19日之刑事陳報狀及所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305-307) (1)陳證1:107年、109年、111年業務銷售獎金規範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309-313) (2)陳證2:A02傳給告訴人公司之請款電子郵件 (111年度他字第8070號卷p315-317)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 1.曾永澤提供之永悅公司收據、SimplyGo Mini交接事項查檢表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119、121) 2.呂貴真提供之家用型制氧機維修紀錄相關單據、出貨單照片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000-000) 0.永悅公司113年12月12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四)狀及附表: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37-246) (1)附表:本案客戶之相關資訊、單據暨所犯法條綜整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47 ) (2)告證21:A02交付攜帶式製氧機之出貨單、收據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49-261 ) (3)告證22:陳信利、黃夙佞、張珂菁購買家用式製氧機之資料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63-267) (4)告證23:永悅公司關於規章與員工守則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69-275 ) (5)告證24: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區監理所113年11月21日北市監車二字第1130150876號函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77) ①車號000-0000車輛通行明細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79-281) (6)告證25:A02汽油費報單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83-289) (7)告證26:A02為施新發、呂貴真保養維修攜帶式製氧機之手開單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293) 4.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度交查字第754號卷p301-309)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卷 1.刑事再議聲請狀及所附: (1)再證1:告訴代表人劉牧君與飛利浦產品行銷經理王瑋菁之電子郵件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43-44) (2)再證2:飛利浦廣告DM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45) (3)再證3: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核准資料查詢結果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47) ⒉刑事陳報狀及所附: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75-76) (1)附表1:客戶資訊及相關發票、被告所犯法條及不法所得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74) (2)告證1-2:祥安公司開給告訴人之傭金發票(客戶陳進昌)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77) (3)告證19-1:告訴人開給唐維之產品發票存根聯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87) (4)告證19-2:告訴人開給陳信利之產品發票存根聯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89) (5)告證19-3:告訴人開給丁冠博之產品發票存根聯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91) ⒊刑事陳報(二)狀及所附: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105-108) (1)陳證1:告訴代表人劉牧君及中區業務陳聖義等人與江滄海之對話譯文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109-128) (2)陳證2:A02106年至109年間回報公司之保養出貨單、手開單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p131-170) ⒋張珂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13年偵續字第24號p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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