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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劉育綾

  • 被告
    吳怡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780號、第54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怡萩明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均得檢具個人身分證件,同時向各電信業者申辦數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而坊間蒐集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顯然係有意隱瞞通話人身分而俾掩飾財產犯罪免遭追查,被告可預見提供以其名義所辦理之門號SIM卡 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他人以其門號SIM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不詳時、地,將其申辦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不 詳之人取得本案門號SIM卡後,用以為以下行為: ㈠該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7月1日傳送詐騙簡訊內容予沈秋瑾,佯稱信用卡 未更新暫停使用,需要驗證後恢復使用權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輸入名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392-****-2410-**09等個人相關資料,於113年7月3日16時42分許以本案門號登入前以已本案門號驗證之誠品會員,登入網路商店,佯裝為有權持卡人輸入上開沈秋瑾信用卡之刷卡必備資訊後盜刷新臺幣(下同)10萬0056元,致誠品網路商店及信用卡發卡銀行均陷於錯誤,誤信該不詳之人係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人而同意交易,足生損害於沈秋瑾、誠品商店對於顧客身分識別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該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 不詳之方法取得周娟娟名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5242-****-1513-**01等相關資料後,由本案門號於112年12月28日5時15分許,以本案門號綁定全家便利超商會員編號0000000000號,於113年6月1日1時2分至1時5分以本案門號驗證全家超商會員,登入網路商店,佯裝為有權持卡人輸入上開周娟娟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之刷卡必備資訊盜刷4萬1248元,致 全家便利超商網路商店及玉山銀行均陷於錯誤,誤信該詐欺集團成員係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人而同意交易,足生損害於周娟娟、全家便利超商對於顧客身分識別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 三、經查: ㈠被告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交付本案門號SIM卡與詐欺成員使用,遭詐欺成員用以遂行下列犯行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3年3月22日8時19分許,先以本案 門號註冊麻吉行得通股份有限公司之Autopass APP會員帳號「forever000000000000il.com」,復於113年4月15日傳送 簡訊向洪千喻佯稱:因系統升級而暫時限制其金融卡使用權,需操作驗證以恢復權限等語,致洪千喻陷於錯誤,點擊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其名下台新商業銀行之金融卡卡號0000-0000-****-8902號資訊後,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5日13時35分許,登入上開Autopass會員帳號並輸入 該金融卡卡號以綁定行動支付功能,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於附表編號1所示交易時間,對附表 編號1所示商家使用Autopass行動支付功能,刷卡消費附表 編號1所示交易金額,表彰係洪千喻本人刷卡消費之意思, 足生損害於洪千喻及台新商業銀行管理金融卡帳務之正確性。 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日,以不詳方式取得邵子瑜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金融卡卡號0000-0000-****-7238 號資訊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將該金融卡持以綁定本案門號所屬之台灣大哥大電信帳單付款功能,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再於附表編號2所示交易時間,對附表編號2所示商家使用帳單付款功能,而刷卡消費附表編號2所示交易金額;另於附 表編號3所示交易時間,以本案門號向編號3所示商家訂餐,並輸入邵子瑜之上開金融卡卡號供編號3所示商家扣款,表 彰係由邵子瑜本人刷卡消費之意思,而刷卡消費附表編號3 所示交易金額,足生損害於邵子瑜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金融卡帳務之正確性。 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12月28日5時15分許,以本案門號註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條碼0000000000之帳號後,復於113年6月19日20時2分許,傳送簡訊向游智 雄佯稱:因系統升級而暫時限制其信用卡使用權,需操作驗證以恢復權限等語,致游智雄陷於錯誤,點擊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710號資訊後,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以綁定上開全 家便利商店會員帳號,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於附表編號4所示交易時間,在全家便利商店APP上刷卡消費附表編號4所示交易金額,表彰係游智雄本人刷卡 消費之意思,足生損害於游智雄及玉山商業銀行管理信用卡帳務之正確性。 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日,以不詳方式取得黃郁芬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金融卡卡號0000-0000-****-0462 號資訊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附表編號5所示商家訂購潔面皂等商 品,並輸入本案門號作為客戶聯絡資訊,再於附表編號5所 示交易時間,輸入上開黃郁芬之金融卡號,使用刷卡功能消費附表編號5所示交易金額,而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表 彰係黃郁芬本人刷卡消費之意思,足生損害於黃郁芬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金融卡帳務之正確性。 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3年7月10日23時55分許,向程煥凱經營如附表編號6所示商家,訂購價值2萬5000元之全家補給葉黃素1份,並 輸入本案門號作為客戶之收貨聯絡資訊,復於附表編號6所 示交易時間,輸入闕彣蓁(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5425號,使用 刷卡功能消費附表編號6所示交易金額,致程煥凱陷於錯誤 ,將上開商品於113年7月13日10時1分許送達指定收件地址 。嗣因闕彣蓁向玉山商業銀行否認該筆交易,玉山商業銀行遂將該筆消費列為爭議款項,並不撥款予程煥凱之聯邦商業銀 行收款帳戶,使聯邦商業銀行對程煥凱執行扣款程序,致生損害於程煥凱。 ⒍李登魁於113年1月底某日,在網路上以5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之人購得本案門號SIM卡及吳怡萩之年籍資料後 ,即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登魁於113年2月2 日20時50分許,以本案門號註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油PAY行動會員卡號「IZ00000000000000」之帳號,復由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1日21時5分許,傳送簡訊向吳雅 萍佯稱:因系統升級而暫時限制其信用卡使用權,需操作驗證以恢復權限等語,致吳雅萍陷於錯誤,點擊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666號資訊後,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將吳雅萍之信用 卡資訊於113年6月23日售予李登魁使用,再由李登魁持以綁定上開中油PAY會員帳號,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並陸續 於附表編號7所示交易時間,在附表編號7所示商家刷卡消費附表編號7所示交易金額,表彰係吳雅萍本人刷卡消費之意 思,足生損害於吳雅萍及玉山商業銀行管理信用卡帳務之正確性。 ⒎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2月28日5時15分許,以本案門號註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條碼0000000000之帳號後,復於113年6月21日23時2分許,傳送簡訊向 賴文翔佯稱:因系統升級而暫時限制其信用卡使用權,需操作驗證以恢復權限等語,致賴文翔陷於錯誤,點擊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797資訊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持以綁定上開全家 便利商店會員帳號,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再於附表編號8所示交易時間,在全家便利商店APP上刷卡消費附表編號8 所示交易金額,表彰係賴文翔本人刷卡消費之意思,足生損害於賴文翔及玉山商業銀行管理信用卡帳務之正確性。 ⒏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12月28日5時15分許,以本案門號註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條碼0000000000之帳號後,復於113年6月9日13時44分許,傳送簡訊向王祥 佯稱:因系統升級而暫時限制其信用卡使用權,需操作驗證以恢復權限等語,致王祥陷於錯誤,點擊連結網址,並依指示輸入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3289號資訊後,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以綁定上開全家便 利商店會員帳號,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於附表編號9所示交易時間,在附表編號9所示商家,使用全家便利商店APP繳費功能支付附表編號9所示交易金額,表彰係王祥本人刷卡消費之意思,足生損害於王祥及玉山商業銀行管理信用卡帳務之正確性。 因而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046、46278、48034號、114年度偵字第4219、4694、6652、12285、16132號提 起公訴,於114年4月10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4年度 訴字第516號案件審理(下稱前案),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觀諸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提供相同之本案門號SIM 卡與他人,遭利用作為詐欺他人之工具,因而涉犯幫助詐欺等罪嫌,且本案與前案之詐欺成員遂行犯罪之時間相近、 手法雷同,堪認被告係以提供本案門號SIM卡與他人之同一 幫助行為,幫助詐欺成員詐騙本案及前案之不同被害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4年5月27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署114年5月27日中檢介盈113偵52780字第1149066677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存卷可按(本院卷第5頁) ,繫屬於前案之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已經起訴並繫屬於本院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表(即前案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交易時間 交易商家 交易金額 (新臺幣) 1 洪千喻 113年4月17日19時12分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90元 113年4月17日19時15分許 1282元 113年4月18日3時28分許 3770元 113年4月18日3時28分許 5568元 2 邵子瑜 112年12月2日 台灣大哥大代收台北富邦產險 98元 949元 台灣大哥大電信資費 3755元 3 112年12月8日19時36分許 營養師輕食 1299元 4 游智雄 113年6月19日20時54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3000元 113年6月19日21時許 4500元 113年6月19日21時許 4500元 5 黃郁芬 113年5月13日0時56分許 悠香 4500元 6 程煥凱 113年7月10日23時59分 安心果實有限公司 2萬5000元 7 吳雅萍 113年6月27日4時33分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加油站 968元 113年6月27日4時47分許 1萬元 113年6月27日4時50分許 9610元 113年6月27日5時7分許 1萬1600元 8 賴文翔 113年6月22日2時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 4500元 113年6月22日2時8分許 4500元 113年6月22日2時9分許 4500元 113年6月22日2時9分許 4500元 113年6月22日2時9分許 4500元 113年6月22日2時10分許 4500元 113年6月22日2時10分許 4500元 9 王祥 113年6月10日2時3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新馬偕店 625元 113年6月10日2時45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福泰店 661元 113年6月10日2時47分許 625元 113年6月10日2時50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林慶店 625元 113年6月10日2時51分許 727元 113年6月10日3時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慶城店 625元 113年6月10日17時26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APP購買 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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