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林新為
- 被告蘇彥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彥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362、56269、56427、57996、57999、58209、58275、59418、59777、60198、60200、60723、610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彥中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3至8、10、11、13至15、17至20 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9、12、16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蘇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 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二、犯罪事實: 蘇彥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個別犯意,先後為如附表編號2、3、5至7、9、11至20所示之犯行,另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個別犯意,先後為如附表編號1、4、8、10所示犯行(各次竊盜、毀損他 人物品之方式、被害人及竊取之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蘇彥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李信毅、潘懿龍、洪秉呈、張育強、蔡埝煜、莊孟哲、陳致宇、黃紳燿、童元鴻、蘇煥皓、朱子安、黃景楓、賴柏亦、吳家賢、陳勁逸、歐正雄、張世宗、蔡志翔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其餘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所載之法條及罪名。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同日之密 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於相同時間、相同地點,利用 同一機會,竊取各該被害人之財物,乃以一竊盜行為同時侵害數人財產法益;就附表編號1、4、8、10所示犯行,係以 破壞機檯壓克力板、鎖頭等手段,達成其竊盜之目的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從一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處斷; 就附表編號4、8、10之犯行,從一重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0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公訴意旨就附表編號5、6;編號12、13;編號18、19犯行認係同日所犯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然上開犯行分別為被告不同日所犯,核屬可明顯區隔之數行為,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業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罪數(本院卷第149、160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15之犯行,已著手行竊未能得逞,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造成如附表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約定於民國114年9月2日前履行,有本院調解筆 錄可佐,併考量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餘在各地反覆為竊盜行為之前科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及毀損財物之價值,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3至8、10、11、13至15、17至20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 審酌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8、10、11、13至15、17至20部 分(得易科罰金部分)及編號2、9、12、16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4、16至20所示竊取之物品,均為其犯 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段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4、8至17、20犯行所使用之螺絲起子, 因未據扣案,亦非違禁物,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該等螺絲起子現仍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竊取、毀損方式 竊取之物品 所犯法條及罪名 主文 1 李信毅 113年9月5日12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徒手破壞娃娃機機檯上方置物箱之壓克力板,致令不堪使用,並竊取置物箱內之右列財物。 泡泡瑪特公仔1隻(價值新臺幣《下同》8,0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蘇彥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泡瑪特公仔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潘懿龍 113年10月24日11時3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十字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4,87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秉呈 113年10月24日11時38分許 3 張育強 113年9月10日2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十字螺絲起子破壞3部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撬開其中1部機檯鎖頭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其餘2部機檯則未能成功撬開鎖頭。 現金3,1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蔡埝煜 113年10月10日5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撬開3部娃娃機機檯鎖頭,致令不堪使用,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1,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莊孟哲 113年7月23日22時17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新夢想選物販賣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於娃娃機機檯上方之右列財物。 ⑴泡泡瑪特飛天小女警花花公仔1隻(價值1萬2,800元) ⑵野獸國湯姆貓存錢筒1個(價值3,6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蘇彥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泡瑪特飛天小女警花花公仔壹隻、野獸國湯姆貓存錢筒一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13年7月29日3時56分許、13時53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新夢想選物販賣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於娃娃機機檯上方之右列財物。 ⑴野獸國米奇存錢筒1個(價值4,600元) ⑵野獸國黑金版史迪奇公仔1隻(價值5,800元) ⑶野獸國飛天小女警花花存錢筒1個(價值4,0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蘇彥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野獸國米奇存錢筒壹個、野獸國黑金版史迪奇公仔壹隻、野獸國飛天小女警花花存錢筒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陳致宇 113年7月29日13時50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海享夾娃娃機店」 徒手竊取放置於娃娃機機檯上方之右列財物。 ⑴限量版野獸國唐老鴨公仔1隻(價值1萬元) ⑵野獸國湯姆貓公仔2隻(價值共1萬6,0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蘇彥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限量版野獸國唐老鴨公仔壹隻、野獸國湯姆貓公仔貳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黃紳燿 113年9月16日1時25分許 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機檯鎖頭,致令不堪使用,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2,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童元鴻 113年9月21日17時1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機檯鎖頭,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現金4,6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蘇煥皓 113年10月10日6時許 臺中市○○區○○路○段00號「鷹爪門選物販賣機店」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機檯鎖頭,致令不堪使用,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2,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朱子安 113年10月10日6時3分許 臺中市○○○段00號「鷹爪門選物販賣機店」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3,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黃景楓 113年9月10日19時34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放空樂園自由店」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5部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撬開其中1部機檯鎖頭並竊取其錢箱內之右列財物,其餘4部機檯則未能成功撬開鎖頭。 現金4,8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3年9月13日9時許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4部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3,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賴柏亦 113年9月10日20時2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夢幻倉庫店綠川東店」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4部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撬開其中1部機檯鎖頭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其餘3部機檯則未能成功撬開鎖頭。 現金1,920元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吳家賢 113年9月15日21時1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000號「687選物販賣機店」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2部娃娃機機檯鎖頭及錢箱門板(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均未能成功撬開而竊盜未遂。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陳勁逸 113年8月17日13時25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機檯上方置物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竊取箱內之右列財物。 泡泡瑪特公仔1隻(價值7,000元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泡瑪特公仔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歐正雄 113年10月10日18時9分許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爪子甩起來」選物販賣機店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十字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8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張世宗 113年8月4日10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皮皮娃娃屋」 徒手竊取放置於娃娃機機檯上方之右列財物。 泡泡瑪特公仔1隻(價值6,0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蘇彥中犯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泡瑪特公仔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3年8月7日8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皮皮娃娃屋」 徒手破壞放置娃娃機機檯上方之置物箱(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竊取置物箱內之右列財物。 泡泡瑪特公仔1隻(價值6,000元)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蘇彥中犯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泡瑪特公仔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蔡志翔 113年10月17日11時20分許 臺中市○○○道○段00號「黃金娃娃機店」 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十字螺絲起子破壞娃娃機機檯鎖頭(毀損部分未據提告),並竊取錢箱內之右列財物。 現金3,000元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蘇彥中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5362號卷【113偵55362卷】 1、113年9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113偵55362卷第21頁) 2、現場拍攝照片(第31至33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 00號》(第35至39頁) 4、證人李信毅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和安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1至53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6269號卷【113偵56269卷】 1、113年10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頁) 2、現場拍攝照片、遭毀損鎖頭照片(第45至47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0 00號》(第49至5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 表檢附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57至61頁) 5、證人洪秉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63頁) 三、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6427號卷【113偵56427卷】 1、113年10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0 00號》(第33至47頁) 3、證人張育強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53至55頁) 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7996號卷【113偵57996卷】 1、113年10月3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頁) 2、證人蔡埝煜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7至41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段0 0○00號》(第43至47頁) 4、Facebook貼文(第49頁) 五、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7999號卷【113偵57999卷】 1、113年9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至28頁) 2、113年7月23日、113年7月29日、113年9月16日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犯嫌特徵比對照片《拍攝地點:臺 中市○里區○○路○段000號》(第45至47、49至59、61至69 頁) 3、證人莊孟哲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5頁) 4、證人陳致宇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7頁) 5、證人黃紳燿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9頁) 六、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8209號卷【113偵58209卷】 1、113年9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頁) 2、現場拍攝照片(第37頁) 3、113年9月2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犯嫌特徵比 對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第39至47頁 ) 4、證人童元鴻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9至51頁) 七、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8275號卷【113偵58275卷】 1、113年10月3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至25頁) 2、113年10月1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犯嫌特徵比對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號、92號、9 6號》(第45至57、71至83、85至91頁) 3、現場拍攝照片(第59至63頁) 4、證人蘇煥皓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3、97頁) 5、證人朱子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95、99頁) 八、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9418號卷【113偵59418卷】 1、113年9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至28頁) 2、現場拍攝照片(第51頁) 3、113年9月10日、113年9月13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遭毀損鎖頭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 ○0號》(第52至65頁) 4、證人黃景楓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67至69頁) 九、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9777號卷【113偵59777卷】 1、113年9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1至22頁) 2、現場拍攝照片、113年9月1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遭毀損鎖頭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 00000號》(第31至36頁) 十、中檢113年度偵字第60198號卷【113偵60198卷】 1、113年11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5頁) 2、113年8月17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失竊商品拍 攝照片(第41至至47頁) 十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60200號卷【113偵60200卷】 1、113年11月1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頁) 2、113年10月10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遭毀損鎖頭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第37至57 頁) 3、犯嫌特徵比對照片(第59至61頁) 4、證人歐正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71頁) 十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60723號卷【113偵60723卷】 1、113年9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5頁) 2、113年8月4日檢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第35至38頁) 十三、中檢113年度偵字第61091號卷【113偵61091卷】 1、113年10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3頁) 2、證人蔡志翔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7頁) 3、113年10月17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遭毀損鎖頭照片《拍攝地點:臺中市○○○道○段00號》(第39至43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