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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方荳

  • 被告
    張芸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芸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77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A29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 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A29及周庭宇(另案偵辦)明知其等並無機票及代訂住宿等 出國旅遊行程商品可供出售,亦無履約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6月起,由周庭宇(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魚兒rain 」)在「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LINE群組中招攬旅客並佯稱 能由A29以優惠價格代為訂購機票食宿等語(無證據證明A29 明知或可預見周庭宇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招攬) ,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瀏覽該等訊息後陷於錯誤,以為周庭宇、A29確有依附表一所示內容締約並履約之意,而訂購相關 旅遊產品。周庭宇遂提供由A29以其不知情之未成年子女劉○ 妤(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名義所申設之中華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A29向 其不知情之友人張育慈所借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予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附表一所示之人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郵局及中信帳戶內,該等帳戶內所得之款項即遭A29提領或轉匯一空。嗣因 附表一所示之人未能獲取所訂購之旅遊商品,向周庭宇反應後,周庭宇則推由A29(LINE通訊軟體暱稱「Ivy」)協商退款 事宜,A29向附表一所示之人允諾將為其等處理後,即以「 公司必須跑流程才進行退款」等說詞拖延,隨後避不見面,附表一所示之人方知受騙,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均大抵相合,並有附件所示之證據可佐,足徵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與另案被告周庭宇間,就前開詐欺取財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另案被告周庭宇在LINE群組中張貼訊息、招攬旅客部分,固然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加重要件,惟被告於審理中供稱:周庭宇會去招攬客人,周庭宇會直接給我客人的護照、航班時間、飯店,我做訂購,這些部份都不是我直接與客人接洽等語,因本案尚乏證據可認被告知悉另案被告周庭宇係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手段對告訴人等實施詐術,是依「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就此部分無從認為被告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併此敘明。 四、被告對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各告訴人受騙以致交付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係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應認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一己之私竟利用客戶之信任,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以上開方式詐取金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再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4名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部分賠償金 額,然未能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情狀;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各告訴人分別遭詐欺之財物價值,其等所受損失非微;被告前有因類似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 第1295號刑事判決存卷可參;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50、151頁),與告訴人等之量刑意見(本院卷第57、5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3至7 、9至24)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前揭詐欺取財各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所犯各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3至7、9至24) 及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1、2、8)之罪,分別定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稱:針對起訴書附表一全部被害人,我只有實際拿到新臺幣(下同)1萬元報酬,其他周庭宇他們 都沒有算給我,匯款到我女兒戶頭的錢,我會領出來或匯款,各自交給他們等語(見本院卷第150頁),故就其本案所獲 之1萬元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然因其業與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所賠償之數額超於本案犯罪所得,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合計遭詐騙金額 調解情形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A02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2佯以販售優惠機票及機票加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詳附表二 (合計796萬2300元) 詳附表二 詳附表二 (合計739萬4425元) 739萬4425元 (告訴人A02指稱因被告未交付預定之機票,致其需自行刷卡付費為客戶購買機票所生損失1315萬3963部分,非屬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未計入)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 A03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3佯以販售優惠旅遊行程。 211萬7500元 ⑴108年4月8日15時17分許 1萬8000元 211萬7500元 (告訴人A03指稱因被告未交付預定之機票及住宿,致其需自行刷卡付費購買機票及住宿所生損失84萬5000元部分,非屬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未計入) 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290萬元,自114年10月起,每月給付1萬2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⑵108年4月15日12時40分許 1萬8000元 ⑶108年4月18日9時57分許 3萬8000元 ⑷108年4月25日15時32分許 3萬元 ⑸108年4月25日15時32分許 4500元 ⑹108年5月3日11時55分許 1萬元 ⑺108年5月3日14時10分許 3萬元 ⑻108年5月6日14時11分許 1萬8000元 ⑼108年5月6日14時12分許 1萬8000元 ⑽108年5月7日18時17分許 2萬元 ⑾108年5月7日18時18分許 2萬元 ⑿108年5月9日15時4分許 4萬元 ⒀108年5月10日14時24分許 6萬8000元 ⒁108年5月13日15時49分許 20萬5500元 ⒂108年5月16日12時5分許 11萬6000元 ⒃108年5月20日10時38分許 22萬2000元 ⒄108年5月24日11時18分許 18萬6500元 ⒅108年5月29日13時38分許 12萬2000元 ⒆108年6月3日8時22分許 10萬4000元 ⒇108年6月6日8時26分許 3萬3000元 108年6月10日16時13分許 9萬元 108年6月17日9時59分許 17萬元 108年6月17日15時18分許 4萬6000元 108年6月18日14時32分許 11萬500元 108年6月19日12時18分許 10萬500元 108年6月20日16時許 10萬4000元 108年6月21日14時11分許 11萬5000元 108年9月5日12時19分許 6萬元 3 A04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4佯以販售日本北海道旅遊行程。 1組2萬4,000元,購買2組匯款4萬8,000元,嗣取消1組,退款2萬4,000元。 ⑴108年5月31日0時2分許 3萬元 2萬4,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4萬8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08年5月31日0時20分許 1萬8000元 4 A05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5佯以販售泰國曼谷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6萬元 ⑴108年5月30日17時25分許 3萬元 至少6萬元 1.被告有提供告訴人A05峇里島之來回機票,故此機票部分難認有詐欺取財之情事,然無法確認機票之費用為何,故無法認定告訴人A05就峇里島行程所損失之金額。 2.告訴人A05指稱因被告未預定峇里島之酒店致其自行付費訂購酒店所生損3萬3165元部分,非屬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未計入。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08年5月31日14時16分許 3萬元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5佯以販售印尼峇里島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然僅代訂來回機票及2晚飯店。 3萬500元 ⑶108年7月25日19時43分 3萬500元 5 A06 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以販售沖繩島8天7夜自由行行程。 3萬6000元 ⑴108年5月30日19時50分許 3萬元 3萬6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08年5月30日19時51分許 6000元 6 A07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7佯以販售菲律賓宿霧、印尼峇里島及日本東京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4萬2000元 (含宿霧行程1萬3,000元、峇里島1萬5,000元、東京行程1萬4,000元) ⑴108年2月25日13時1分許 3000元 8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7萬5000元) (告訴人A07指稱因被告未交付機票及預定酒店致其自行付費訂購機票及酒店所生損失2萬3,955元部分,非屬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未計入) 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7萬5000元,自114年10月起,每月給付3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08年6月6日17時20分許 3萬元 ⑶108年6月10日12時11分許 9000元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7佯以1萬元升等上開峇里島機票費用。 1萬元 ⑷108年7月21日20時37分許 2萬6000元 (其中1萬元為遭詐騙款項,另1萬6,000元為購買越南胡志明市之來回機票,有成行)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7佯以代購越南胡志明市之來回機票2組,僅1組有成行。 5,000元 (1組5,000元,購買2組) ⑸108年7月22日11時4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2時47分許) 2萬元 (其中1萬5,000元為遭詐騙款項,5,000元為購買越南胡志明市之來回機票,有成行)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7佯以代訂中國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之來回機票及酒店,然僅有代訂1晚酒店。 1萬元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7佯以代購越南胡志明市之來回機票。 1萬3000元 ⑹108年8月19日15時31分許 1萬3,000元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7佯以代購中國大陸地區浙江省寧波市、杭州之來回機票,僅回程機票有成行。 5000元 ⑺108年8月22日17時31分許 5000元 7 A08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08佯以販售日本沖繩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26,000元,告訴人A08依指示匯款後因故取消,惟被告未退還款項。 2萬6000元 108年5月30日21時42分許 4萬8000元(其中2萬6000元為遭詐騙款項,另2萬2,000元為購買南韓首爾行程,有成行) 2萬6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A09 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以販售菲律賓宿霧及土耳其旅遊行程。 12萬2000元 ⑴108年5月31日7時34分許 2萬3000元 38萬4,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⑵108年5月31日7時38分許 500元 ⑶108年5月31日9時20分許 2萬3000元 ⑷108年5月31日16時4分許 5萬元 ⑸108年5月31日16時6分許 2萬5500元 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以販售沙巴及歐洲旅遊行程。 6萬4000元 ⑹108年8月16日18時37分許 5萬元 ⑺108年8月16日18時39分許 1萬4000元 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以販售馬來西亞旅遊行程。 7萬8000元 ⑻108年9月16日11時32分許 5萬元 ⑼108年9月16日11時33分許 2萬8000元 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以販售巴西旅遊行程。 12萬元 ⑽108年9月25日9時46分許 12萬元 9 薛意睘 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以販售克羅埃西亞旅遊行程。 4萬5000元 108年7月31日18時34分許 4萬5000元 4萬5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A11 經由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以販售宿霧7天6夜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3萬元 108年8月6日20時57分許 3萬元 3萬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王啓東 A26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啓東佯以販售泰國曼谷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後,再由告訴人A26進行匯款。 4萬8000元 108年4月8日18時38分許 4萬8000元 4萬8000元 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4萬8000元,自114年11月起,每月給付5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A28 A13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28佯以販售韓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後,再由告訴人A13進行匯款。 2萬7000元 108年8月12日15時35分許 2萬7000元 2萬7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黃玉鈴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玉鈴佯以販售中國上海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9萬元 ⑴108年5月31日9時58分許 4萬元 9萬元 調解成立(被告願給付9萬元,自114年10月起,每月給付5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08年5月31日10時5分許 3萬5000元 ⑶108年5月31日21時22分許 1萬5000元 14 A15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5佯以販售中國上海及日本大阪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5萬3500元 ⑴108年5月30日19時1分許 1萬5000元 5萬35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08年5月30日19時46分許 2萬3500元 ⑶108年6月3日11時31分許 1萬5000元 15 A16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6佯以販售峇里島之來回機票。 8萬8000元 ⑴108年5月30日21時29分許 4萬8000元 8萬8000元(告訴人A16朱指稱因被告未交付機票致其自行付費訂購機票所生損失20萬5075元部分,非屬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未計入)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108年5月31日19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7分) 1萬6000元 ⑶108年6月3日13時26分許 2萬4000元 16 A17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7佯以販售泰國曼谷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2萬元 108年5月31日0時22分許 2萬元 2萬元(告訴人A17指稱因被告未預定酒店致其自行付費訂購酒店所生損失2萬6595元部分,非屬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A18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8佯以販售日本大阪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1組2萬3500元,購買2組合計4萬7000元,已成形1組 ⑴108年5月30日12時44分許 4萬7000元(其中2萬3500元為遭詐騙款項) 6萬15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8佯以販售土耳其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3萬8000元 ⑵108年5月30日18時21分許 3萬8000元 18 A19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19佯以販售日本大阪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2萬3500元 108年5月31日23時41分許 2萬3500元 2萬35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A20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20佯以販售中國北京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4萬元 108年6月16日22時34分許 4萬元 4萬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吳怡蓁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吳怡蓁佯以販售維也納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2萬元 108年9月13日1時32分許 2萬元 2萬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A22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22佯以販售維也納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2萬元 108年9月13日1時52分許 2萬元 2萬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A23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23佯以販售維也納之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2萬元 108年9月13日1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2分) 2萬元 2萬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A24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24佯以販售瑞士蘇黎世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3萬元 108年9月20日22時44分許 3萬元 3萬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A25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A25佯以販售中國上海來回機票及酒店住宿之旅遊行程。 1萬5000元 108年5月30日21時15分許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A29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告訴人A02遭詐騙匯款明細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起訴書編號 訂購商品名稱 詐騙金額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1 1 帛琉機加酒行程4組 4萬元 108年3月6日13時10分許 4萬元 2 2 首爾機加酒行程2組 1萬6000元 108年3月7日21時15分許 1萬6000元 3 3 布拉格機加酒行程 3萬元 108年3月6日22時33分許 3萬元 4 4 帛琉機加酒行程8組 8萬元 108年3月10日20時9分許、20時23分許、20時39分許 4萬3000元 4萬2000元 9萬6000元 5 5 香港機加酒行程2組 2萬2000元 6 6 HENANN房間代訂 4000元 7 7 臺北往波士頓機票2人 4萬元 108年3月12日14時49分許、15時16分許 2萬元 2萬元 8 8 臺北往洛杉磯機票3人 5萬7000元 108年3月14日11時28分許 9萬7000元 9 9 北海道機加酒行程 5萬8500元 10 10 臺北往洛杉磯機票3大1小 8萬500元 108年3月15日11時22分許 13萬7232元 11 11 臺北往洛杉磯機票2大1小 5萬7000元 12 12 臺北往沖繩機票7大2小 4萬5000元 108年3月18日11時29分許 10萬2000元 13 13 臺北往洛杉磯機票2大1小 5萬7000元 14 14 長灘島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108年3月20日18時9分許 5萬9110元 15 15 臺北往沖繩機票4人 1萬7600元 16 16 宿霧機加酒行程4組 7萬4000元 108年3月22日12時10分許 7萬4000元 17 17 東京機加酒行程1組 1萬7000元 108年3月27日10時42分許、10時49分許 108年3月28日0時23分許 3萬元 20萬元 4萬6400元 18 18 臺北往沖繩機票3組 2萬6400元 19 19 臺北往成田機場機票2組 3萬4000元 20 20 臺北往新加坡機票8組 5萬6000元 21 21 代訂沖繩房間 1萬8000元 22 22 臺北往沖繩機票4組 3萬5200元 23 23 帛琉機加酒行程1組 9900元 24 24 帛琉機加酒行程5組 4萬9500元 25 25 臺北往新加坡機票 2萬8000元 26 26 臺北往阿姆斯特丹機票 3萬6000元 108年4月1日12時15分許 8萬8150元 27 27 臺北往峇里島機票 5萬2500元 108年4月1日23時31分許 8萬3,600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2000元、1萬8300元) 28 28 臺北往宿霧機票12組 4萬元 29 29 帛琉機加酒行程1組 9900元 30 30 商務艙機票預購15張 35萬2000元 108年4月5日1時43分許 35萬2000元 31 31 商務艙機票預購5張 11萬7500元 108年4月5日10時27分許 11萬7500元 32 32 臺北往北海道機票2組 3萬6000元 108年4月10日0時6分許 20萬6000元 33 33 臺北往大阪機票2組 2萬4000元 34 34 臺北往成田機場機票 1萬8000元 35 35 臺北往曼谷機票 1萬6000元 36 36 臺北往成田機場機加酒行程2組 3萬6000元 37 37 臺北往新加坡機票1組 1萬2000元 38 38 臺北往宿霧機票 1萬6000元 39 39 臺北往宿霧機票 1萬6000元 40 40 臺北往宿霧機票 3萬2000元 41 41 商務艙機票預購8張 18萬8000元 108年4月10日6時49分許 16萬1000元 42 42 東京機加酒行程2組 3萬6000元 108年4月13日12時30分許 26萬1000元 43 43 沖繩機加酒行程2組 2萬5000元 44 44 大阪機加酒行程1組 2萬元 45 45 新加坡機加酒行程2組 3萬6000元 46 46 成田機場往香港商務艙機票 2萬元 47 47 臺北往洛杉磯經濟艙機票 2萬1000元 48 48 新加坡機加酒行程2組 3萬6000元 49 49 首爾機加酒行程1組 1萬6000元 50 50 峇里島機加酒行程1組 1萬6000元 51 51 峇里島機加酒行程1組 1萬6000元 52 52 北海道機加酒行程1組 1萬8000元 53 53 臺北往泗水機票 5000元 54 54 臺北往洛杉磯商務艙機票 3萬3500元 55 55 臺北往舊金山商務艙機票 1萬元 56 56 臺北往安大略商務艙機票1大2小 2萬3500元 57 57 臺北往沖繩機票4大2小 2萬5000元 58 58 臺北往沖繩機票小孩2位 6000元 59 59 臺北往紐約機票 4萬8000元 60 57 臺北往廣島機票 6000元 108年4月27日2時29分許 36萬1633元 61 58 臺北往西安機票 7萬2000元 62 59 紐約往臺北商務艙機票 2萬3500元 63 60 臺北往紐約商務艙機票 4萬7000元 64 61 臺北往洛杉磯商務艙機票 2萬3500元 65 62 臺北往英國商務艙機票 7萬500元 66 63 臺北往武漢機票 3000元 67 64 臺北往英國商務艙機票 4萬7000元 68 65 紐約往臺北商務艙機票 2萬3500元 69 66 松山往上海機票 1萬1000元 70 67 臺北往洛杉磯商務艙機票 2萬3500元 71 68 臺北往維也納商務艙機票 2萬3500元 72 69 高雄往東京機票 2萬2,5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3500元) 73 70 松山往福州機票 3000元 74 71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3萬元 75 72 松山往羽田機加酒行程 2萬5500元 76 73 高雄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8000元 77 74 臺北往千歲機加酒行程 1萬8000元 78 75 臺北往首爾機加酒行程 1萬8000元 79 76 臺北往名古屋機加酒行程 4萬元 80 77 臺北往曼谷機加酒行程 6萬5000元 81 78 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 2萬元 82 79 臺北往首爾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83 80 臺北往新加坡機加酒行程 2萬6000元 84 81 臺北往曼谷機加酒行程 2萬5000元 108年5月7日4時56分許、4時57分許 50萬元 7萬1000元 85 82 臺北往北海道機加酒行程 7萬2000元 86 82 臺北往首爾機加酒行程 1萬7000元 87 83 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 2萬1000元 88 84 臺北往沖繩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89 85 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 6萬5000元 90 86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91 87 臺北往曼谷機加酒行程 3萬4000元 92 88 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 4萬元 93 89 臺北往成田機場機加酒行程 5萬4000元 94 90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3萬2000元 95 91 臺北往阿姆斯特丹機加酒行程 5萬6000元 96 92 臺北往曼谷機加酒行程 1萬7000元 97 93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3萬2000元 98 94 臺北往曼谷機加酒行程 1萬7000元 99 95 臺北往首爾機加酒行程 1萬7000元 100 96 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 4萬元 101 97 臺北往沖繩機加酒行程 4萬2000元 108年5月10日0時50分許、1時55分許 8萬6000元 34萬5000元 102 98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3萬2000元 103 99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8000元 104 100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05 101 臺北往河內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106 102 臺北往沖繩機加酒行程 1萬4000元 107 103 臺北往倫敦機加酒行程 2萬6000元 108 104 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109 105 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110 106 臺北往曼谷機加酒行程 2萬6000元 111 107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12 108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13 109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14 110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15 111 臺北往長灘島機加酒行程 1萬4000元 116 112 臺北往首爾機加酒行程 2萬8000元 117 113 臺北往首爾機加酒行程 1萬4000元 118 114 臺北往峇里島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119 115 臺北往羽田機場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20 116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3萬元 121 117 臺北往上海機加酒行程 1萬2000元 122 118 臺北往峇里島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123 119 臺北往布拉格機加酒行程 2萬6000元 124 120 商務艙機票預購10張 22萬5000元 108年5月3日0時2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5月13日) 22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0萬5000元) 125 121 商務艙機票預購10張 23萬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 22萬5000元) 108年5月16日10時6分許 23萬5000元 126 122 臺北往北海道機加酒行程 3萬元 108年5月18日11時58分許 27萬100元 127 123 臺北往馬來西亞機加酒行程 1萬2500元 128 124 臺北往布拉格機加酒行程 2萬6000元 129 125 臺北往北海道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30 126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31 127 臺北往長灘島機加酒行程 3萬1600元 132 128 高雄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3萬元 133 129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2萬元 134 130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35 131 臺北往長灘島機加酒行程 1萬5600元 136 132 臺北往香港機加酒行程 1萬2000元 137 133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4萬7400元 138 134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5萬元 139 135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5萬元 108年2月1日0時47分許 5萬元 140 136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5萬7000元 108年2月15日16時57分許 26萬元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起訴書誤載為宿霧) 6萬9000元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19萬元 141 137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5萬7000元 108年2月25日11時13分許、11時13分許 4萬6000元 1萬1000元 142 138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9萬5000元 108年2月22日23時21分許 9萬7500元 143 139 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 7萬6000元 108年2月3日22時44分許 5萬元 144 140 臺北往沖繩機加酒行程 2萬1000元 108年2月4日22時50分許 2萬1500元 145 141 商務機加酒預購25組 77萬5000元 108年5月22日12時19分許 77萬5000元 146 142 臺北往維也納機加酒行程 3萬1000元 108年6月4日1時31分許 29萬8100元 147 143 臺北往上海機加酒行程 1萬500元 148 144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1萬4800元 149 145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1萬1800元 150 146 臺北往北海道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51 147 臺北往北海道機加酒行程 1萬5000元 152 148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4000元 153 149 臺北往香港機加酒行程 8000元 154 150 高雄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1萬4000元 155 151 臺北往新加坡機加酒行程 2萬元 156 152 臺北往香港機加酒行程 1萬6000元 157 153 臺北往沖繩機加酒行程 1萬元 158 154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2萬8000元 159 155 臺北往新加坡機加酒行程 1萬元 160 156 臺北往新加坡機加酒行程 1萬元 161 157 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 7萬元 162 158 預購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10組 14萬 108年6月4日11時10分許 60萬7500元 163 159 預購臺北往東京機加酒行程10組 20萬2500元 164 160 預購臺北往大阪機加酒行程15組 10萬元 165 161 預購臺北往沖繩機加酒行程10組 6萬元 166 162 預購臺北往韓國機加酒行程5組 6萬元 167 163 預購臺北往香港機加酒行程5組 4萬元 168 164 預購臺北往宿霧機加酒行程5組 6萬5000元 169 165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1萬1800元 108年6月10日2時52分許 15萬9100元 170 166 臺北往帛琉機加酒行程 1萬1800元 171 167 臺中往廣州機加酒行程 1萬3000元 172 168 高雄往仁川機加酒行程 2萬8500元 173 169 高雄往曼谷機加酒行程 1萬7000元 174 170 臺北往上海機加酒行程 3萬5500元 175 171 臺北往上海機加酒行程 2萬25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5500元) 176 172 香港往名古屋機加酒行程 1萬9000元 177 173 機加酒行程(目的地不詳) 10萬元 108年8月7日17時44分許、17時45分許 (該中信帳戶) 5萬元 5萬元 178 174 機加酒行程(目的地不詳) 1萬5000元 108年8月19日11時28分許 (該中信帳戶) 1萬5000元 179 175 阿曼商務機加酒行程1組 4萬5000元 108年8月16日12時23分許、12時27分許 20萬元 17萬8000元 180 176 帛琉機加酒行程9組 10萬8000元 181 177 商務短程機加酒行程16組 24萬元 182 178 機加酒行程(目的地不詳) 8萬元 108年9月4日11時59分許 8萬元 183 179 機加酒行程(目的地不詳) 1萬元 108年9月4日23時45分許 3萬元 合計 796萬2300元 739萬4425元 附件:證據清單 一、被告以外之人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A02〈附表一編號1〉 1、108年10月7日警詢(偵緝卷第279至281頁) 2、108年10月29日警詢(偵緝卷第283至286頁) 3、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45至51頁)(★具結) 4、113年8月8日偵訊(偵緝卷第309頁)【僅告代到場】 5、113年10月7日偵訊(偵緝卷第319至321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A03〈附表一編號2〉 1、108年10月4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485至486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1至53頁)(★具結) (三)證人即告訴人A04〈附表一編號3〉 1、108年10月19日警詢(偵21993卷二第215至217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3頁)(★具結) (四)證人即告訴人A05〈附表一編號4〉 1、108年10月23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743至745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3至55頁)(★具結) (五)證人即告訴人A06〈附表一編號5〉 1、108年10月6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555至556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A07〈附表一編號6〉 1、108年10月6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599至605頁) 2、109年5月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61至65頁)(★具結) (七)證人即告訴人A08〈附表一編號7〉 1、108年10月6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643至645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A09〈附表一編號8〉 1、108年11月5日警詢(偵21993卷二第245至250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5至57頁)(★具結) (九)證人即告訴人A10〈附表一編號9〉 1、108年11月5日警詢(偵21993卷二第251至257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7頁)(★具結) (十)證人即告訴人A11〈附表一編號10〉 1、108年10月6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677至679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5頁)(★具結)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A12〈附表一編號11〉 1、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5頁)(★具結)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A26〈附表一編號11〉 1、108年10月24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717至718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5頁)(★具結)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A28〈附表一編號12〉 1、108年11月2日警詢(偵21993卷二第333至336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黃玉鈴(兼告訴代理人)〈附表一編號13〉1、108年10月31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893至899頁) 2、109年2月11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51、57頁)(★具結) (十五)證人陳佳薰〈前山富旅行社員工〉 1、112年10月20日偵訊(偵緝卷第211至214頁)(★具結) (十六)證人洪訢詎〈前山富旅行社員工〉 1、112年10月20日偵訊(偵緝卷第211至214頁)(★具結) (十七)證人張育慈 1、113年8月8日偵訊(偵緝卷第303至305頁)(★具結) 二、被告A29 1、108年10月4日警詢(偵21993卷一第477至483頁) 2、109年7月9日偵訊(偵21993卷一第39至43頁) 3、109年10月21日偵訊(偵21993卷二第457至458頁) 4、110年5月31日偵訊(偵緝卷第27至31頁) 5、112年9月26日偵訊(偵緝卷第141至144頁) 6、112年12月21日偵訊(偵緝卷第239至241頁) 7、113年8月8日偵訊(偵緝卷第303至305頁) 8、114年9月8日準備程序(本院卷第41至58頁) 9、114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本院卷第101至117頁) 10、114年10月20日審理(本院卷第121至152頁) 三、書證 (一)109年度偵字第21993號一(偵21993卷一) 1、告訴人A0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29】(偵21993 卷一第67至69頁) 2、告訴人A02109年2月27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㈡狀(偵21993卷一 第71至73頁)檢附: (1)罷工期間未出票統計表(偵21993卷一第75至81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影本【108年8月6日轉帳3萬元至劉○妤帳戶】(偵21993卷一第83至85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993卷一第87至99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4日儲字第1080258686號函檢附劉○妤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21993卷一第109至161頁) 4、告訴人A02提出之: (1)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訂單 明細(偵21993卷一第163至181頁) (2)與暱稱「金福氣」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993卷一第183 頁) (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08年8月7日轉帳5萬元、5萬元至張育慈中信銀行帳戶】(偵21993卷一第185頁) (4)被告A29書立退款補償證明(偵21993卷一第187頁) (5)旅行社訂單明細(偵21993卷一第189至197頁) (6)訂房網訂單明細(偵21993卷一第199至215頁) (7)信用卡帳單刷卡明細(偵21993卷一第217至229頁) (8)代客訂購行程之匯款明細資料、LINE對話紀錄、訂購證明 擷圖(偵21993卷一第231至323頁) 5、A02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對帳單(偵21993卷一第325至409頁) 6、告訴人A03: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29】(偵21993卷一第487至 488頁) (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489至501頁) (3)機票訂單、匯款明細擷圖(偵21993卷一第507至527頁) (4)飯店訂單擷圖(偵21993卷一第527至549頁) 7、告訴人A06: (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553至554、563至569頁) (2)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偵21993卷一第571至572頁) (3)匯款明細、行程資訊擷圖(偵21993卷一第573頁) (4)劉○妤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21993卷一第574頁 ) (5)「小宇Rain」名片影本(偵21993卷一第574頁) 8、告訴人A07: (1)與A29(暱稱「Ivy」)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匯款明細 、行程資訊擷圖(偵21993卷一第607至615頁) (2)劉○妤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21993卷一第617頁 ) (3)品王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偵21993卷一第619頁) (4)告訴人A07使用之存摺明細影本(偵21993卷一第621至631 頁) (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1993卷一第633至635頁) 9、告訴人A08: (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21993卷一第647至651、669頁) (2)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 明細擷圖(偵21993卷一第653至663頁) (3)「小宇Rain」名片影本(偵21993卷一第663頁) (4)劉○妤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21993卷一第665頁 ) 10、告訴人A11: (1)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681至685、589 至691頁) (2)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993卷一第701至703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1993卷一第704頁) (4)金融卡影本(偵21993卷一第705頁) 11、告訴人A26: (1)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993卷一第719至725頁)(2)劉○妤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21993卷一第727頁 ) (3)「小宇Rain」名片影本(偵21993卷一第727頁) (4)與周庭宇(暱稱「周庭宇」、「小魚兒rain」)LINE對話 紀錄擷圖(偵21993卷一第729至731頁) 12、告訴人A05: (1)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747至755、805 頁) (2)告訴人A05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明細截圖(偵2199 3卷一第757至759頁) (3)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993卷一第761至769、797至801頁) (4)與A29(暱稱「Ivy」)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1993卷一第 765至787頁) (5)告訴人A05信用卡電子帳單(偵21993卷一第789至795頁) (6)匯款交易明細(偵21993卷一第803頁) 13、〈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黃玉鈴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09、817、821至825頁) 14、告訴人A24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27至831頁) 15、告訴人A2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33至837頁) 16、告訴人A19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39至843頁) 17、告訴人A20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45至849頁) 18、告訴人A23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51至855頁) 19、告訴人A2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57至861頁) 20、告訴人吳怡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63至867頁) 21、告訴人A17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69至873頁) 22、告訴人黃盈宣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75至879頁) 23、告訴人A1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81至885頁) 24、告訴人A18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1993卷一第887至891頁) 25、周庭宇LINE群組詐騙機票+酒店案被害人一覽表(偵21993 卷一第901至903頁) 26、告訴人黃玉鈴提出之: (1)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LINE群組「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群組 」、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匯 款明細、訂單明細擷圖(偵21993卷一第905至918頁) (2)匯款交易明細(偵21993卷一第943至945頁) 27、〈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A15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 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一第949至980頁) (二)109年度偵字第21993號二(偵21993卷二) 1、〈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A16提出之「被周庭宇、A29詐騙陳述 」暨匯款交易明細、與周庭宇(暱稱「周庭宇」、「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擷圖、機票訂單、信用卡帳單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3至47頁) 2、〈附表一編號16〉告訴人A17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飯店訂單收據、匯款交易明細、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49至70頁 ) 3、〈附表一編號17〉告訴人A18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LINE群組「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群組」、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87至103頁) 4、〈附表一編號18〉告訴人A19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105至122頁) 5、〈附表一編號19〉告訴人A20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123至133頁) 6、〈附表一編號20〉告訴人吳怡蓁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 暨匯款交易明細、LINE群組「奧地利2/21~3/1」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135至149頁) 7、〈附表一編號21〉告訴人A22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LINE群組「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群組」、「奧地利2/21~3/1」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151至167頁) 8、〈附表一編號22〉告訴人A23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LINE群組「奧地利2/21~3/1」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169至179頁) 9、〈附表一編號23〉告訴人A24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偵21993卷二第181至194頁) 10、〈附表一編號24〉告訴人A25提出之「被周庭宇詐騙陳述」暨 匯款交易明細、LINE群組「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群組」、 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對話紀錄擷圖等資料( 偵21993卷二第195至207頁) 11、告訴人A04: (1)A04申辦合作金庫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偵21993 卷二第219至222頁) (2)劉○妤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21993卷二第223頁 ) (3)小魚旅遊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單(偵21993卷二第225頁 ) (4)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A29(暱稱「Ivy」) 帳號頁面、與LINE群組「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群組」對話 紀錄翻拍畫面(偵21993卷二第227頁) (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1993卷二第229至237頁) 12、告訴人A09: (1)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993卷二第259至263、269至273頁) (2)無摺存款收執聯(偵21993卷二第263頁) (3)小魚旅遊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單(偵21993卷二第277、289頁) (4)匯款交易明細(偵21993卷二第279至287頁) (5)劉○妤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偵21993卷二第291頁 ) (6)LINE群組「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群組」、與周庭宇(暱稱 「小魚兒rain」)對話紀錄擷圖(偵21993卷二第293至324-1頁) 13、告訴人薛意睘: (1)匯款明細擷圖(偵21993卷二第265頁) 14、告訴人A28: (1)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1993卷二第337 至339頁) (2)匯款、刷卡明細(偵21993卷二第345頁) (3)與暱稱「廖年豐」、A29(暱稱「Ivy」)對話紀錄擷圖( 偵21993卷二第347至363頁) 15、告訴人A11提出之與周庭宇(暱稱「小魚兒rain」)、群組 「優惠機票優惠機加酒群組」、A29(暱稱「Ivy」)LINE 對話紀錄、記事本擷圖(偵21993卷二第413至425頁) (三)110年度偵緝字第775號(偵緝卷) 1、告訴人A02110年12月24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㈣狀(偵緝卷第73 至74頁)檢附: (1)告證①:已匯款但未開票金額統計(偵緝卷第77至78頁) (2)告證②:已匯款未交付相關機票等,再代為刷卡購買金額統 計(偵緝卷第79至81頁) (3)告證③:航班罷工未開票但被告未退款部分金額統計(偵緝 卷第83至84頁) (4)告證④:關飯店代訂金額統計(偵緝卷第85頁)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5月8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120031044號函檢附:品王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電子檔( 偵緝卷第97至99頁、光碟袋) 3、可樂旅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3日可法字第1120803005004號函(偵緝卷第105頁) 4、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4日山富管字第0000000M01號函(偵緝卷第111頁) 5、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5日百112年度第0905-1號函(偵緝卷第113頁) 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1120、16529號 起訴書【被告A29】(偵緝卷第145至148頁) 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被告A29】(偵緝卷第149至168頁)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6529、31759號 、108年度偵字第17693、21472、21475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A29等】(偵緝卷第173至185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45247號函檢附張育慈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偵緝卷第261至269頁)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9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11275號函A02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 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緝卷第273至277頁) 11、告訴人A02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A29】(偵緝卷 第287至289頁) 12、告訴人A02: (1)與A29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容提及「育慈」】(偵緝卷第 323頁) (2)與暱稱「金福氣」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緝卷第325頁) (3)匯款、臨櫃存款至張育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 圖(偵緝卷第327至328頁) (4)與周庭宇訂購匯款明細(偵緝卷第331頁) (5)與「周庭宇」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緝卷第333至341頁) (四)111年度交查字第256號(交查卷) 1、告訴人A02111年11月3日提出之刑事陳報㈤狀(交查卷第15至 16頁)檢附: (1)附件五:告訴人A02被詐騙項目金額表格(交查卷第17至23 頁) (2)附件六:被詐騙代刷卡項目金額表格(交查卷第25至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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