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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25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湯有朋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秀絹

魏詢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236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中簡字第2241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A03、A4與告訴人A02均為僑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並同經該公司指派在臺中市南區南和路之「總太春上社區」擔任服務人員。然被告A03竟於民國114年6月6月9時許,在該公司內部不特定人得瀏覽之LINE群組「春上社區執勤人員」,使用「春上-清潔大姐-A03」之暱稱,上傳內容為:「副總您這個秘書(按即告訴人)是從海邊找來的嗎他的權限有這麼大嗎我忍不了了一天天的跟委員投訴說我在睡覺哪時變成鬼飄進來看到我在睡覺說我帶鍋爐來這裡煮飯我是去踩破他家的金斗甕拜託做個好心把他帶走吧真是水深火熱長眼睛沒看過這種白眼狼吃你爬外留不得啊嘴賤不成氣候的秘書」等語之訊息,以此方式侮辱告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誹謗),而被告A4則自同日11時36分起,使用「清潔-A4」之暱稱,上傳內容為:「秘書小姐你真是太超過了,我今天看到你真是好笑內,你報什麼警秘書嗎,還是三太子嗎,還是什麼,你神經有條短路了本來你管得太多了,你怎麼那麼不要臉說話,報警報警個頭,你管好你自己,狗奴才」、「你因為你厚,動不動拿我們清潔來開刀,你屁事不管你偏動不動報警,你神經大條,你想當經理還不夠分量呢,你做人做事真是太低階,我不怕你報警內,我都不怕,你算個什麼東西,你動不動報警,幹你娘」、「前面的秘書搞了好幾任都沒有你這種作法,你真的是想當官想瘋了,還是想出風頭想瘋了,真的是不想講你內,你要積點德內,你要保佑你兒子成長內,兩年前才長大內,你做這些事有的沒的,你要保佑你兒子成長內或你老公內,你不要一天到晚缺德事做多了,缺德事做多了啥做多了會遭殃的我告訴你,你不要一天到晚,你那臉蛋假的騙人的啦,你不要一天找群組的麻煩, 你把你的工作做好啦,不要管東管西,我們不屬於你管,你閉嘴啦」等語語音訊息3則,以此方式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

三、又按犯刑法第30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4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業於114年9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241號卷宗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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