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孟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孟樺與告訴人魏若丞為東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庚公司)同事,因細故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東庚公司工廠內,徒手毆打告訴人,並隨手持三角錐丟擲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鈍挫傷、頭部鈍挫傷及雙大腿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