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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1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凡瑄簡志宇林新為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順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順緣明知「九龍城寨之圍城」電影係由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重製之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竟基於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13年6月22日11時56分許起,在其臺中市○○區○○○巷0弄00號之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其申請之IP位址116.241.107.130:8480,連結「BT之家」網站,點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所刊載並轉載之上開電影之連結,使用BT下載軟體下載取得上開電影之種子檔後,再以BT軟體開啟該種子檔,開始自其他不詳使用者處取得上開電影之影音檔並非法重製於其電腦內,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之員工於同年月25日23時10分許上網蒐證查悉上開IP位址,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式;若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內含撤回告訴狀)經法院受理後,始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其起訴程式即屬違背規定,依最高法院82年台非字第380號判決要旨觀之,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4年3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件章在卷可稽(114偵8246卷第33頁);而本案檢察官係於114年3月26日以中檢介盈114偵8246字第1149036058號函檢送起訴書及相關卷證繫屬於本院,亦有上開函文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訴訟繫屬前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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