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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咏欣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嚮係「泉鑫茶葉」負責人,並經營管理臉書粉絲專頁「台灣泉鑫茶葉(附設人文茶館)五權店」網站,其明知在網路上所見之攝影著作(圖庫編號:00000000)、美術著作(圖庫編號:9a00000000)各1張,係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公開傳輸,竟仍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接續於民國111年9月間之某日及112年2月間之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3樓住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重製前述照片電磁紀錄,並公開傳輸而張貼於前述網址網站頁面,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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