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黃麗竹
- 被告李燕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燕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27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智易字第1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燕燕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燕燕明知「佩佩豬及圖」(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 之註冊商標,係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玩具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間某日,連接網際網路 至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之樂購蝦皮購物網站,登入其申設之帳號「liyanyan1023」,以新臺幣(下同)380元之價格,刊登販售仿冒「佩佩豬及圖」註 冊商標之玩具珠寶飾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牟利。嗣經貞觀法律事務所員工於113年8月7日某時,以380元(另有運費45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佩佩豬及圖」註冊商標之玩具珠寶飾品1件,經鑑定後確認前揭商標商品為 仿冒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告訴代理人陳引奕於警詢之指述。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 ㈣樂購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請人資料。 ㈤告訴暨真仿品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 ㈥樂購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 ㈦被告李燕燕於警詢之供述及偵訊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購買者係為取得犯罪證據而買受仿冒商標商品,抑為供自己使用而買受上開物品,僅係目的之不同,並不影響買賣之成立,此與警察機關為便於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人,而授意原無購買意思之人,向販賣之人購買上開物品,因購買之人自始無買受之真意,不能完成交易,並不相同。查告訴代理人向被告購買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目的雖係買受後確認該商品是否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惟被告既有販賣故意,該等蒐證人員亦有買受意思,尚不因買受動機存有蒐證目的即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論罪法條同一,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以上開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損害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行為不該。又衡以被告行為期間、扣得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僅1個、價值不高、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契約書及刑事陳報(二)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積極彌補損害。再參以被告無刑事案件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堪認素行尚可。並酌以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及被告陳報之悔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觸犯刑罰,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告訴人亦具狀表示希望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前開和解契約書、刑事陳報暨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存卷為憑,本院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四、沒收 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雖經發還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仍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貞觀法律事務所人員購買上開仿冒商標權商品之價金380元, 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賠償告訴人之金額已逾本案犯罪所得數額,足認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1 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HASBRO CONSUMER PRODUCTS LICENSING LIMITED) 00000000 「佩佩豬及圖」商標之玩具珠寶飾品 1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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