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雅沐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旭
- 被告
- 鏡感樂活自然生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容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