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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4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曼寧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瑋軒
被告
黃東益
被告
徐苑倫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居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174號、112年度偵字第2786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77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卓瑋軒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東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徐苑倫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卓瑋軒、黃東益、徐苑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卓瑋軒、黃東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核被告徐苑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㈡被告卓瑋軒、黃東益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於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持以向特約商店店員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卓瑋軒、黃東益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卓瑋軒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編號2至51部分,被告黃東益就起訴書附表二部分,其等盜刷信用卡行為,係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且分別侵害同一特約商店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

㈤被告卓瑋軒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編號2至51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侵害不同特約商店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徐苑倫所犯2次收受贓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卓瑋軒、黃東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冒用他人名義刷卡消費,破壞信用卡之交易秩序;被告徐苑倫明知所收受物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以收受,不僅助長他人不法財產犯罪,更使被害人之財產回復倍增困難,使犯罪不易查察,所為均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業與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和解成立並履行和解條件,兼衡被告3人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酌以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1至3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卓瑋軒、徐苑倫所犯數罪間之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屬相同,且各該行為間之時間亦非相隔甚遠,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並綜合斟酌被告卓瑋軒、徐苑倫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卓瑋軒、徐苑倫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如主文第1、3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經查,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犯罪後坦承犯行,其等已賠償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業據前述。本院審酌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認犯行,足徵其悔意,考量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犯後積極與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商談和解事宜,且付諸行動賠償,再參酌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素行,及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加以其等確有以實際作為填補其行為所致生之損害,足認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等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是以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故上開對被告黃東益、徐苑倫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復為確保被告黃東益、徐苑倫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應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黃東益、徐苑倫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3人所有且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業據被告3人於偵查中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卓瑋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把部分商品交給徐苑倫,以徐苑倫所述為準等語,是未扣案之43萬9,475元(計算式:46萬1,375元-被告徐苑倫取得之2萬1,900元=43萬9,475元)為被告卓瑋軒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業與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已如前述,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並表示:被告黃東益、徐苑倫已賠償損失,不予追究被告黃東益、徐苑倫等語(見卷附和解書),是若仍就被告黃東益、徐苑倫本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華南商業銀行存簿 2本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2。 2.戶名:林明地。 3.帳號: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2 中華郵政存簿 1本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戶名:林明地。 3.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3 行動電話(廠牌:三星、藍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2.無法開機、無SIM卡。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4 行動電話(廠牌:Redmi、白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2.含SIM卡2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5 行動電話(廠牌:三星、金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2.含SIM卡2張,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6 行動電話(廠牌:HTC、藍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2.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7 行動電話(廠牌:Vivo、紅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2.無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8 固態硬碟(204G、480G) 2個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8-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9 華南銀行VISA金融卡 1張 1.即警卷一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10 遠傳電信門號卡 5張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至10-5。 2.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10-3、10-5未含卡、編號10-2、10-4含卡。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卓瑋軒。 11 臺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 2.門號0000000000號。 3.未含卡。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5.所有人:卓瑋軒。 12 隨身碟 1支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13 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2.卡號:000000000000000號、林明地。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14 行動電話(廠牌:iPhone12、紅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 2.含SIM卡1張。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15 Lenovo廠牌筆記型電腦(無背蓋) 1臺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16 TP-Link Wi-Fi路由器(S/N:0000000000000) 1臺 1.即警卷一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0號B棟319號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17 克寧奶粉 10包 1.即警卷一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旁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18 Wi-Fi分享器(中華電信) 1臺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19 DYNA Link無線路由器 1臺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2.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20 玉山銀行存簿 1本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 2.戶名:卓瑋軒。 3.帳號:00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21 臺灣企銀存簿 1本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 2.戶名:卓瑋軒。 3.帳號:00000000000號。 4.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5.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22 華南銀行VISA金融卡 1張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 2.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持有人:卓瑋軒。 23 新姬白錠 4盒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24 HEPA銀離子抗菌濾網 3盒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25 益生菌 5盒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26 TP-Link路由器(MAC:50D4F7371DB7) 1臺 1.即警卷一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9。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27 ASUS路由 器(MAC:04D4C435F20) 1臺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28 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1張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 2.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29 遠傳電信門號卡 1張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2。 2.無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4.所有人:卓瑋軒。 30 信用卡空白卡 10張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31 CHECK 2 CHECK嫩波水秒 1臺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32 CHECK 2 CHECK不求人癢癢挖耳器 1臺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33 信用卡側錄機 1臺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34 護貝膜 1包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35 護貝機 1臺 1.即警卷一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11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扣得。 3.所有人:卓瑋軒。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悅智升咀嚼錠 9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 PLAY&JOY子彈膠囊潤滑液 1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3 HARU水溶性潤滑液 1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4 艾力康-小心甘 1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5 艾力康-瑪卡活力久久 1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6 PJ1男性延時液 2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7 PLAY&JOY古龍激熱增強液3盒 3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8 艾力康-美妍纖姿凍2盒 2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9 美巨峰2.0 2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9。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0 外掛錠 23盒 1.即警卷一第41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1 葉黃素 2盒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2 米糠益生菌 1盒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3 初鹿牧場-牛奶薄脆餅乾 2盒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4 花生夾心酥 3盒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5 韓國好麗友洋芋片 12盒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6 海苔 4包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7 高坑牛肉乾 1包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8 科技營養餐-濃醇可可 3盒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19 科技營養餐-伯爵奶茶 4包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9。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0 綠色沐浴露 9罐 1.即警卷一第4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1 黑色沐浴露 6罐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2 白色洗髮精 9罐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3 池農好米 3包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4 玄米油 2罐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5 壽喜燒 1罐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5。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6 三久牧場-純肉鬆 6罐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6。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7 御鼎興手工醬油膏 3罐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7。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8 記事本 2本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8。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29 檢貨單 1張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9。 2.單號: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30 被害人基本資料表 3張 1.即警卷一第42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31 臺灣大哥大網路申請書 15張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1。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32 隨身碟 1個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33 隨身硬碟 2個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3。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34 電子秤 1個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4。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35 臺灣大哥大SIM卡 6張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5。 2.含卡。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36 臺灣大哥大SIM卡 1張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6。 2.未含卡。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37 HP廠牌電腦主機(含PHILPS廠牌螢幕、鍵盤及滑鼠) 1組 1.即警卷一第4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0。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徐苑倫。 38 行動電話(廠牌:三星、金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1。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39 INFINITE廠牌電腦主機(含GIGABYTE、ASUS廠牌螢幕、鍵盤及滑鼠) 1組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2。 2.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3.所有人:黃東益。 40 行動電話(廠牌:iPhone8、金色) 1支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3。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黃東益。 41 行動電話(廠牌:iPhone12、白色、背殼破損) 1支 1.即警卷一第42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4。 2.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經警於111年6月21日9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扣得。 4.所有人:徐苑倫。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7867號
                  111年度偵字第48174號
  被   告 卓瑋軒
        黃東益 
        徐苑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東益與徐苑倫為夫妻關係。卓瑋軒、黃東益及徐苑倫竟分
    別為下列之犯行:(一)卓瑋軒自民國111年2月間起,向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閃電」及「七月」之人購買
    信用卡資料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至附
    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所屬之網路購物平台,輸入附表一所示
    蔡家渝等人之信用卡資料,訂購奶粉、食品、保健品、髮妝
    品、電子票券等商品,購得之商品部分由自己透過其所申辦
    之蝦皮帳號「carryitof12」在蝦皮購物網站(賣場名稱「Go
    odvery」)上販售,部分則交由徐苑倫銷贓變賣,徐苑倫明
    知卓瑋軒所託售之商品為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所購買之商品,
    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11年4月起,透過其所申辦之蝦
    皮帳號「yuanlunshu」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售卓瑋軒盜刷他
    人之信用卡所購買之商品,獲利再由徐苑倫與卓瑋軒對分。
    (二)黃東益自111年2月間起,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
    am暱稱「閃電」及「毒藥」之人購買信用卡卡號資料後,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至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
    所屬之網路購物平台,輸入附表二所示黃詩巧等人之信用卡
    資料,訂購奶粉、食品、保健品、髮妝品、電子票券等商品
    ,購得之商品交由徐苑倫銷贓變賣,徐苑倫明知黃東益所託
    售之商品為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所購買之商品,竟基於收受贓
    物之犯意,於111年4月起,透過其所申辦之蝦皮帳號「yuan
    lunshu」在蝦皮購物網站上販售黃東益盜刷他人之信用卡所
    購買之商品。嗣經警於111年6月2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及本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先後搜索、拘提卓瑋
    軒、黃東益、徐苑倫等人,並扣得卓瑋軒、黃東益、徐苑倫
    等人所有之犯罪所用之電腦、手機及盜刷信用卡所得之商品
    等物。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彥晴、蘇守安;蔡家渝;
    陳昱翔委由蔡晏婷;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李誠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李銘倫;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禹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委由曾自偉;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瀅筑;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蓓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委由秦頤強;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黃昶民
    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卓瑋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黃東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徐苑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4 告訴人蔡家渝、台新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李銘倫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害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陳晏晴、被害人美女子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昱翔、被害人花旗商業銀行受任人李程益、被害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任人陳禹伸、被害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受任人曾自偉、被害人聯邦商業銀行受任人陳瀅筑、被害人元大商業銀行陳蓓琳、被害人第一商業銀行受任人秦頤強、被害人台北富邦銀行受任人張鈞翔、被害人華南商業銀行受任人黃昶民於警詢中之指訴、相關信用卡交易明細、帳單及信用卡爭議款項聲明書、藍新金流服務平台爭議款項通知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遭人網路盜刷訂購商品,嗣持卡人否認交易之事實。 5 蝦皮帳號「yuanlunshu」之申辦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徐苑倫出售贓物明細 證明被告徐苑倫以蝦皮帳號「yuanlunshu」販售被告卓瑋軒、黃東益盜刷信用卡所得商品之事實。 6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現場電腦主機畫面截圖、蝦皮購物網站賣場「Goodvery」列印頁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卓瑋軒、黃東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徐苑倫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
    物罪。被告卓瑋軒、黃東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間,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卓瑋軒、黃東益分別盜刷附表一、二
    所示被害人之信用卡,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持有人不同,請予
    以分論併罰,並以被害人之人數作為罪數之認定。被告徐苑
    倫分別收受被告卓瑋軒、黃東益盜刷信用卡所得之贓物,犯
    意有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論以2罪。至扣案之被告
    卓瑋軒、黃東益、徐苑倫所有之電腦、手機及盜刷信用卡所
    得之商品,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生之物,請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另各被告因本案獲取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意旨雖另認被告3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惟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就
    上開盜刷信用卡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以
    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起訴之詐欺取財
    、偽造文書及贓物罪嫌間,具同一事實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何采蓉
附表一 
編號  持卡人  盜刷時間 信用卡發卡銀行及卡號 盜刷金額(新臺幣/元) 特約商店 1 蔡家渝 111/02/17 12:23:47-111/02/18 20:30:18  花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00,042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張育婷 111/03/21 00:19:18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980 美女子有限公司 3 張育婷 111/03/21 01:27:55 同上 2,979 同上 4 張育婷 111/03/21 03:09:10 同上 2,480 同上 5 張育婷 111/03/21 01:50:33 同上 4,320 同上 6 張育婷 111/03/21 02:03:16 同上 4,564 同上 7 周宜華 111/03/23 17:13: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5,686 同上 8 周宜華 111/03/23 17:14:13 同上 11,388 同上 9 周宜華 111/03/23 17:15:41 同上 11,388 同上 10 周宜華 111/03/23 18:37:23 同上 9,570 同上 11 周宜華 111/03/23 18:41:36 同上 11,760 同上 12 潘昱嘉 111/03/24 06:36:3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800 同上 13 潘昱嘉 111/03/24 06:32:41 同上 11,260 同上 14 潘昱嘉 111/03/24 06:34:23 同上 11,500 同上 15 潘昱嘉 111/03/24 06:12:22 同上 4,980 同上 16 林子原 111/03/24 00:16:58 同上 4,518 同上 17 林子原 111/03/24 00:17:41 同上 2,680 同上 18 鍾宇晴 111/03/24 11:06: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060 同上 19 江政宇 111/03/25 01:57:39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9,900 同上 20 江政宇 111/03/25 01:58:54 同上 9,900 同上 21 江政宇 111/03/25 02:00:01 同上 10,027 同上 22 江政宇 111/03/25 02:00:46 同上 10,140 同上 23 江政宇 111/03/25 02:02:11 同上 8,720 同上 24 江政宇 111/03/25 02:03:04 同上 9,950 同上 25 許雅雯 111/03/27 11:07:02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800 同上 26 許雅雯 111/03/27 11:09:23 同上 5,040 同上 27 許雅雯 111/03/27 11:10:52 同上 5,050 同上 28 許雅雯 111/03/27 11:12:14 同上 4,456 同上 29 許雅雯 111/03/27 11:05:25 同上 4,800 同上 30 許雅雯 111/03/27 12:04:09 同上 5,900 同上 31 許雅雯 111/03/27 12:10:06 同上 5,160 同上 32 許雅雯 111/03/27 12:12:38 同上 5,740 同上 33 林卓廷 111/03/28 16:15:41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6,800 同上 34 林卓廷 111/03/28 16:16:23 同上 8,640 同上 35 林卓廷 111/03/28 16:17:14 同上 10,200 同上 36 劉志遠 111/03/28 20:24:03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3,370 同上 37 林倩芸 111/03/28 20:27:30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5,720 同上 38 林倩芸 111/03/28 20:30:09 同上 8,565 同上 39 林倩芸 111/03/28 20:31:38 同上 5,960 同上 40 林倩芸 111/03/28 20:35:19 同上 10,690 同上 41 林倩芸 111/03/28 20:36:01 同上 12,800 同上 42 林倩芸 111/03/28 20:37:24 同上 11,900 同上 43 林倩芸 111/03/28 21:49:31 同上 4,665 同上 44 俞瑋 111/03/29 11:28:23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3,370 同上 45 俞瑋 111/03/29 11:33:10 同上 6,698 同上 46 俞瑋 111/03/29 11:38:35 同上 6,720 同上 47 俞瑋 111/03/29 11:50:46 同上 4,940 同上 48 賴嘉賢 111/03/31 01:35:04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10,602 同上 49 賴嘉賢 111/03/31 01:36:48 同上 5,958 同上 50 賴嘉賢 111/03/31 01:43:02 同上 10,669 同上 51 賴嘉賢 111/03/31 01:46:28 同上 7,570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盜刷時間 信用卡發卡銀行及卡號 盜刷金額(新臺幣/元)  特約商店 1 黃詩巧 111/03/28 22:55:59 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2,480 美女子有限公司 2 黃詩巧 111/03/28 23:22:54 同上 13,607 同上 3 陳文宏 111/03/31 10:01:49 花旗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 24,05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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