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陳映佐

  • 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緯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緯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7098號、113年度偵字第4444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 第434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裁定不經通常訴訟程序(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盧緯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關於「並在出租人欄簽署【盧彥均】代之署名」之記載,補充為「並在出租人欄簽署【盧彥均】代之署名4枚、房租收款明細欄簽署 【盧彥均】代之署名1枚」、第27行關於「並在出租人欄簽 署【盧彥均】代之署名」之記載,補充為「並在出租人欄簽署【盧彥均】代之署名5枚、房租收款明細欄簽署【盧彥均 】代之署名1枚」;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盧緯綸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34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關於告訴人呂珈旻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上開等行為皆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所分別採行不法手段,且於犯罪時間上有局部之重疊關係,並前後緊接實行以遂行詐取財物之目的,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未經盧彥均之同意或授權,於如附表所示住宅租賃契約書上偽造盧彥均之簽名而偽造該租賃契約書,復持之交付給告訴人呂珈旻、赫子揚收受以行使之,致告訴人呂珈旻、赫子揚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房屋租金予被告,足生損害於盧彥均與告訴人呂珈旻、赫子揚,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且業與告訴人呂珈旻、赫子揚達成調解,並承諾分期給付賠償,迄今均有實際履行其分期給付條件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在卷可查(見偵57098卷第29-30頁、偵4444卷第165-167頁; 本訴字卷第57-99、103頁),及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與告訴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職業、生活情況(見本訴字卷第5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本院考量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及其犯罪期間、手法與所生危害等情,以判斷被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犯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定有明文,此乃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查被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住宅租賃契約書,雖屬犯罪所生之物,然已交付予各該告訴人以行使,並非屬被告所有,即毋庸宣告沒收;惟被告在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住宅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盧彥均」代之署名,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犯行,對於告訴人呂珈旻之部分獲有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5萬4000元;對於告訴人赫子揚之部分獲有犯罪所得14萬元等情,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本院金訴卷第54頁),均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呂珈旻、赫子揚達成和解並迄今均有依約按期給付等情,已如前述,本院認上開調解之賠償結果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且告訴人等已應允被告得以分期方式返還犯罪所得亦應予尊重,是衡諸刑法沒收制度之優先保護被害人理念,若仍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之犯罪所得,更將使被告喪失告訴人等所同意之分期返還利益,如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顯屬過苛,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及檢察官簡群庭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私文書名稱與沒收內容 持有人 1 偽造住宅租賃契約書上出租人欄內偽造之「盧彥均」代之署名4枚;房租收款明細欄內偽造之「盧彥均」代之署名1枚 呂珈旻 2 偽造住宅租賃契約書上出租人欄內偽造之「盧彥均」代之署名5枚;房租收款明細欄內偽造之「盧彥均」代之署名1枚 赫子揚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7098號113年度偵字第4444號 被   告 盧緯綸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3樓21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緯綸前係房屋仲介,以代出租建物為業,因缺錢花用,明知其於民國112年6月間,僅有受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屋主吳端容委託出租該建物,而未受同樓層其他建物屋主委託出租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冒「盧彥均」之名,為下列行為:(一)於112年6月6日某時,接獲呂珈旻聯繫,詢問房屋出 租事宜,旋與呂珈旻相約見面,佯稱:址設臺中市○區○○路0 00號4樓之1建物欲出租,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 元,採年繳可優惠每月1萬元云云,致呂珈旻陷於錯誤,當 場交付5萬4000元現金予盧緯綸,及匯款2筆5萬元至盧緯綸 指定之利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盧緯綸則與呂珈旻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並在出租人欄簽署「盧彥均」代之署名,用以表示係由「盧彥均」代理屋主與呂珈旻簽立前揭租賃契約書,以取信呂珈旻,足生損害於盧彥均、呂珈旻及上開建物之屋主劉吳麗芳。嗣呂珈旻交付款項後,遲遲無法入住上開建物,始知受騙;盧緯綸詐得款項後,則將款項供己花用殆盡。(二)於112 年6月16日某時,接獲赫子揚聯繫,詢問房屋出租事宜,旋 與赫子揚相約於翌日(17日)見面,佯稱: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4樓建物欲出租,採年繳給付租金可有優惠云云,致赫子揚陷於錯誤,當場交付2萬5000元現金予盧緯綸,及 匯款11萬5000元至盧緯綸指定之林君佑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林君佑涉嫌詐欺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盧緯綸則與赫子揚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並在出租人欄簽署「盧彥均」代之署名,用以表示係由「盧彥均」代理屋主與赫子揚簽立前揭租賃契約書,以取信赫子揚,足生損害於盧彥均、赫子揚。嗣赫子揚交付款項後,盧緯綸均藉故拖延,事後更無從聯繫,赫子揚始知受騙;盧緯綸詐得款項後,則將款項供己花用殆盡。 二、案經呂珈旻、赫子揚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盧緯綸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間,以「盧彥均」名義將上址建物出租予告訴人等之事實,惟辯稱:屋主委託伊處理,因當時缺錢,租給很多人,用盧彥均名字沒有特別想法等語。 2 告訴人呂珈旻、赫子揚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證人劉吳麗芳、吳端容、同案被告林君佑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涉有上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事實。 3 通聯調閱查詢單、利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告訴人呂珈旻之對話圖、住宅租賃契約書;被告與告訴人赫子揚之對話圖、林君佑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住宅租賃契約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4月1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14170號函等。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偽造簽名於前揭租賃契約書上,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罪間,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處斷。又被告先後2次所為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再上開住宅租賃契約書2份所偽造之「盧彥均」署押,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檢 察 官 吳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黃冠龍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43410號被   告 盧緯綸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3樓21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應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1161號,政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緯綸前係房屋仲介,以代出租建物為業,因缺錢花用,明知其於民國112年6月間,僅有受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屋主吳端容委託出租該建物,而未受同樓層其他建物屋主委託出租房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冒「盧彥均」之名,於112年6月6 日某時,接獲呂珈旻聯繫,詢問房屋出租事宜,旋與呂珈旻相約見面,佯稱: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建物欲出 租,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採年繳可優惠每 月1萬元云云,致呂珈旻陷於錯誤,當場交付5萬4000元現金予盧緯綸,及匯款2筆5萬元至盧緯綸指定之利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盧緯綸則與呂珈旻簽立住宅租賃契約書,並在出租人欄簽署「盧彥均」代之署名,用以表示係由「盧彥均」代理屋主與呂珈旻簽立前揭租賃契約書,以取信呂珈旻,足生損害於盧彥均、呂珈旻及上開建物之屋主劉吳麗芳。嗣呂珈旻交付款項後,遲遲無法入住上開建物,始知受騙;盧緯綸詐得款項後,則將款項供己花用殆盡。 二、案經呂珈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告訴人兼證人呂珈旻於警詢指訴及證述。 ㈡租賃契約書、對話截圖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三、併辦理由:被告前曾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098號、113年度偵字第4444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61號(政股)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罪嫌,與該案件係 屬同一案件,應將本案移請前開法院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檢 察 官 簡群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怡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