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王曼寧

  • 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峻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峻賢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629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3、505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671號),爰不經通 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峻賢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三「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峻賢明知含有尼古丁成分(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須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不得擅自輸入,竟基於輸入禁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前某時許,在「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委託運送人簽章欄偽造「謝永信」、「梁立忠」、「林建嘉」之簽名,傳真予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用以表徵「謝永信」、「梁立忠」、「林建嘉」委託運送,復冒用如附表一「納稅義務人/收件人欄」所示之人名義,擅自由大陸地區輸入未經核准 而禁止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含尼古丁成分而屬禁藥之電子菸油(報關日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及分提單號碼、報關公司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人員在桃園市○○區○○路00 0○000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開箱查驗,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峻賢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陳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黃雯華、童芬婷、梁立忠、蕭民傑,證人即祥雲報關公司負責人曹俊元於警詢時、證人即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員工張湘瑜、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俊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被告之旅客入出境紀錄表、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聲明書、宅配通託運單照片、新吉成國際通運物流公司之Google查詢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涉案貨物採證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託書、祥雲報關有限公司派件明細、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聲明書、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之祥雲報關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偽造「謝永信」、「梁立忠」、「林建嘉」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上開所為,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時空密切接近之情形下為之,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㈣再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言。法律分別規定之數個不同犯罪,倘其實行犯罪之行為,彼此間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難以分割,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基於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含尼古丁成分而屬禁藥之電子菸油之單一目的而為上開行為,且被告所涉犯之輸入禁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於犯罪時間上緊密相接,可認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輸入禁藥罪。是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之輸入禁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㈤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承攬運送貨物公司人員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㈥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33、50563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附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偽以他人名義自大陸地區輸入禁藥,造成政府機關難以有效管理之漏洞,並損害他人之權益,所為實有不該;且未經許可輸入禁藥之藥品種類、用途,對國民健康及用藥安全產生不可預測之危害,被告卻為一己之利,竟罔顧法令而為本案犯行,自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㈧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另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2755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後,認本案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被告之辯護人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等語,亦屬無據,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 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供述明確,且依卷附資料,未經其他主管機關處置,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如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經查,如附表三「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依上開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三所示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雖為犯罪所生之物,然分別業經被告交予該公司人員而行使之,均已非屬其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基彰、洪瑞君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得上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移送 併辦意旨書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5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移送併辦意旨書二】)。 編號 報關日期 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分提單號碼 報關公司 納稅義務人/收件人 實際貨物/數量 備註 0 110年9月29日 報單號碼:CX 100N6K3039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N6K3039 天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梁立忠 疑似電子煙煙油9瓶(分別為4公斤、4公斤、4公斤、4公斤、4公斤、4公斤、4公斤、4公斤、5公斤,即附表二編號5至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4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謝永信 疑似電子煙煙油4瓶(分別為5公斤、4.5公斤、5公斤、3公斤,即附表二編號1至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7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林建嘉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3.8公斤、4公斤,即附表二編號14、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6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童芬婷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5公斤、3公斤,即附表二編號20、21)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1。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5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蕭民傑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5.5公斤、4.5公斤,即附表二編號22、23)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2。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3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黃雯華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5公斤、4公斤,即附表二編號18、19)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3。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3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黃雯華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6公斤、4公斤,即附表二編號16、17)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4。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7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林建嘉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均為4公斤,即附表二編號28、29)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5。 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7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林建嘉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5公斤、4公斤,即附表二編號26、27)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6。 0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 100K6K0057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林建嘉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5公斤、4公斤,即附表二編號24、25)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7。 00 110年9月30日 報單號碼:CX100K6K0056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 祥雲報關有限公司 童芬婷 疑似電子煙煙油2瓶(分別為5公斤、4公斤,即附表二編號30、31) 即併辦意旨書二。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7") 1瓶 1.即偵24038卷第6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6號檢驗報告書,偵24038卷第67至68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4") 1瓶 1.即偵24038卷第6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6號檢驗報告書,偵24038卷第67至68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5") 1瓶 1.即偵24038卷第9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淡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2號檢驗報告書,偵24038卷第97至98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7") 1瓶 1.即偵24038卷第9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2號檢驗報告書,偵24038卷第97至98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G")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H")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A")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3。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微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B")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4。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微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5")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5。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6")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6。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C")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7。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褐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D")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8。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褐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老冰棍電子煙霧化液") 1瓶 1.即偵30649卷第77至78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9。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褐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7日FDA研字第1100038789號檢驗報告書,偵30649卷第73至7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 1瓶 1.即偵46298卷第27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4號檢驗報告書,偵46298卷第25至2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 1瓶 1.即偵46298卷第27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4號檢驗報告書,偵46298卷第25至2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1") 1瓶 1.即偵5033卷第9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95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97至98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2") 1瓶 1.即偵5033卷第9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95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97至98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3") 1瓶 1.即偵5033卷第135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微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93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141至142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2") 1瓶 1.即偵5033卷第135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93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141至142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2") 1瓶 1.即偵5033卷第19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淡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3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197至198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8") 1瓶 1.即偵5033卷第199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3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197至198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3") 1瓶 1.即偵5033卷第303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81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301至302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5") 1瓶 1.即偵5033卷第303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81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301至302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4") 1瓶 1.即偵5033卷第357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5號檢驗報告書,本院簡字卷第55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0") 1瓶 1.即偵5033卷第357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1日FDA研字第1100038785號檢驗報告書,本院簡字卷第55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6") 1瓶 1.即偵5033卷第391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2日FDA研字第1100038778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389至390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41") 1瓶 1.即偵5033卷第391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2日FDA研字第1100038778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389至390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7") 1瓶 1.即偵5033卷第427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87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425至42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8") 1瓶 1.即偵5033卷第427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無色透明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87號檢驗報告書,偵5033卷第425至426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9") 1瓶 1.即偵50563卷第73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1。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微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92號檢驗報告書,偵50563卷第85頁)。 00 疑似電子煙煙油(外包裝標示"31") 1瓶 1.即偵50563卷第73頁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清表順位2。 2.林峻賢所有。 3.經鑑定結果外觀為微黃色液,檢出Nicotine陽性(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100038792號檢驗報告書,偵50563卷第85頁)。 附表三: 編號 簽名之位置 偽造之署押 備註 0 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委託運送人簽章欄 「謝永信」之署名壹枚 見偵24038卷第35頁 0 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委託運送人簽章欄 「梁立忠」之署名壹枚 見偵24038卷第163頁 0 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進口貨物明細表委託運送人簽章欄 「林建嘉」之署名壹枚 見偵24038卷第167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2403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38號卷 偵3064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649號卷 偵4629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298號卷 偵503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3號卷 本院訴字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71號卷 本院簡字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4號卷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