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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曹錫泓曹宜琳陳嘉凱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筌詠
選任辯護人
劉孜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113年度中簡字第314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677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許筌詠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且已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凱哥」之人(下稱「凱哥」)所交付予其之藥錠極有可能係含有上開成分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凱哥」取得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藥錠1顆(下稱本案藥錠)後,而非法持有之。嗣員警於113年7月11日得許筌詠同意後,於同日上午9時17分許,在其位在彰化縣○○鎮○○路000號0樓臥室內扣得附表編號4、5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及軟糖1包;於同日上午9時26分許,在許筌詠所有停放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上,扣得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本案藥錠1顆(已粉碎)、磅秤1個及分裝袋1包等物,經將該藥錠送驗後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許筌詠固不否認本案藥錠係於其日常駕駛之A車上所搜索扣得,然矢口否認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本案藥錠是從何而來,我並未購買或者施用本案藥錠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A車曾經搭載過其他乘客,無法排除本案藥錠係其他乘客掉落於車上之可能;且本案藥錠遭查扣時業已風化為粉末,被告於搜索前並不知悉本案藥錠的存在,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亦未自白,被告並不具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等語。

(二)經查,本案藥錠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係於A車所扣得,又A車日常均係被告所使用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卷第37頁至第55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偵卷第71頁至第7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373號鑑驗書(偵卷第105頁至第108頁、第143頁至第14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度毒保字第303號、113年度安保字第1182號、113年度保管字第4763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偵卷第125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47頁至第150頁、第157頁至第158頁)等在卷可證,且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扣案可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所為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

1.按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後,倘行為人仍以其意志控制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直至行為終止,犯罪始行終結者,謂之繼續犯。此與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犯罪即為既遂且亦同時終結,僅法益侵害狀態仍然持續之狀態犯有別。繼續犯雖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性質上屬於繼續犯,行為人只要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意思而持有毒品,其犯行即已既遂,至於其後繼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僅係實行行為之繼續,並不影響犯罪既遂與否。

2.再按所謂「犯罪同時性原則」,係指行為人於為構成犯罪行為時,具備有為該犯罪之主觀故意,則已構成該犯罪,不因事後被告之犯意變動或者另為其他補救行為而更異前已成立犯罪行為之事實。是本案所應審酌者,係:①本案藥錠是否係被告於113年7月1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所取得;②被告取得並持有本案藥錠時,是否具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至於被告於遭搜索時,是否知悉本案藥錠之存在,屬於被告犯罪後之犯意變動,不影響被告所為是否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因此實非本案所應審酌之情。

3.被告警詢筆錄錄影部分(本院勘驗筆錄節錄如附件一):

⑴經本院勘驗被告之警詢錄影,可見被告在警員詢問其本案藥錠來源時,初始即稱「不太清楚,但,可能就是,我記得那個,之前買得時候他有送我一個。」而表示可能係先前購買大麻時「凱哥」所贈送,而被告後續雖稱不知道係何次購買所贈送,而稱「不太清楚,已經放很久了」,然而其尚能回憶起購買之粗略時間點,以及可能係向「凱哥」購買時所贈送,顯然並非不知悉本案藥錠之來源;又被告稱「我沒有碰過化學,所以我就沒有打開過。」、「恩,我覺得大麻還好,不會有,就是我們是三類組,不會有生理成癮。化學通常都會,所以就沒有碰過化學。」、「ㄟ化學的會成癮。」等語,再參以被告係自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賣家「凱哥」處收受本案藥錠乙情,可見被告已預見該藥錠極可能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又從被告「沒有打開過」之用語,也可見得被告之意思係「收受本案藥錠後沒有開啟本案藥錠之包裝、沒有施用本案藥錠」。進言之,若非被告知悉本案藥錠係其向「凱哥」購買大麻時由「凱哥」所贈送,且知悉本案藥錠可能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自己收受本案藥錠後因而並未施用等情,被告實無可能在警員詢問時,即能回憶並做出上開陳述,被告供述並非不實、捏造,僅係因歷時久遠而有記憶模糊之處;以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已可認被告確實知悉本案藥錠之來源,且其於收受本案藥錠時,已預見本案藥錠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

⑵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於警詢時有先稱不清楚,並於警察稱該藥丸係陽性反應時大吃一驚,且被告有強調其於警察搜索後才知悉本案藥錠位於A車上,而可見得被告並不知悉本案藥錠位於A車上,被告並未自白犯罪等語。然被告是否具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主觀犯意,與其是否有自白犯罪無關,縱被告否認犯罪,其警詢供述仍得作為對被告為不利認定之證據;至於被告於遭搜索時是否知悉本案藥錠之存在,基於同時性原則之刑法基本原理,則與被告是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無涉,已如前述。進言之,就本案而言,被告警詢供述之待證事實在於「被告是否知悉本案藥錠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被告有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而被告在警員詢問時雖先稱「不太清楚」,然隨即稱「可能就是,我記得那個,之前買得時候他有送我一個」,而回憶起本案藥錠之來源,其供述並未遭到誘導或者脅迫,以其供述之內容,實足證被告確係自「凱哥」處收受本案藥錠,辯護人以前詞置辯,並非可採。

⑶辯護人雖辯稱又被告係於警方質疑其怎麼可能不知道車上有東西時,始做出上開推論等語,然此與經本院勘驗之警詢錄影內容顯然不符,辯護人所辯既與客觀事證不相符合,即難認為可採。

4.被告偵訊筆錄部分(本院勘驗筆錄節錄如附件二、三):被告於檢察官初始訊問時,即稱警察所扣之物均係其所有,且於檢察官訊問本案藥錠來源時,即稱「藥錠是之前買大麻的時候,他們就包在一起」、「賣家就說那個是新的產品,但因為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所以就掉在車上,沒有在用。」;嗣後檢察官訊問被告對於本案藥錠呈陽性反應之意見時,被告又稱「就是那個藥錠,我不知道它的成分是什麼。」、「就是放這車上,放到,就是變成粉狀這樣。」、「ㄟ,就是原來應該也是,我以為是類似大麻的成分這樣。」。綜觀被告於警、偵訊時之供述,可見被告就「本案藥錠係『凱哥』販賣大麻時所贈送」、「其於收受本案藥錠時,已預見本案藥錠可能係第二級毒品」等情,前後供述均屬一致,並無齟齬,益見被告警詢、偵訊所述應屬可採。

5.而本案藥錠係於A車上所搜索查扣,且A車均係被告所駕駛使用乙情,為被告所承認(本院簡上卷第181頁),是此與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其向「凱哥」購買大麻後,「凱哥」附贈本案藥錠予其乙情可互相印證。

6.進言之,被告所述取得本案藥錠之情況,與本案藥錠於A車所扣得乙情相符,亦與被告於警詢、偵訊所述取得本案藥錠之情況無齟齬,實堪認本案藥錠係被告向「凱哥」所取得,屬被告所持有之物;且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屬於繼續犯,在被告向「凱哥」收受本案藥錠時,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就已經既遂。再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供稱其因本案藥品可能含有化學成分而未施用,實堪認被告於取得本案藥錠時,即已經預見本案藥錠極可能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其既然仍收受本案藥錠,主觀上應具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至為灼然。至被告事後是否忘記本案藥錠位於何處,均無解於其行為時具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主觀犯意乙情。

7.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不知悉本案藥錠從何而來等語,然而此部分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供稱甚詳,且與客觀搜索情狀互核相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不知悉本案藥錠之來源,顯然係臨訟置辯之詞,不足採信。

8.辯護人雖一再為被告辯稱:被告主觀尚不知悉本案藥錠之存在,其並不具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主觀犯意等語,然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為繼續犯,只要被告收受並且持有本案藥錠時,其具備主觀犯意,即已構成本罪,此部分業經本院論述如前,至於被告嗣後是否忘記本案藥錠之存在,並不影響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成立與否,辯護人所辯並非可採。

9.辯護人雖辯稱本案藥錠可能係他人所掉落於A車上等語,然而A車均係為被告所駕駛,而為被告所得支配管領之範圍,且本案藥錠確係於A車上所查獲,已如前述,辯護人僅空言辯稱如前,卷內又無任何事證足以支撐辯護人之辯詞,其所辯無從採信。

10.綜上,被告係從「凱哥」處收受本案藥錠,且其收受本案藥錠時即具備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其所為自已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疑。

(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相關之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

⒈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公告禁止持有之第二級毒品而仍持有,所為有害社會秩序,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⒉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⒊無其他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⒋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審所量處之刑並無違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所處刑度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且以前詞置辯,然相關論罪以及證據取捨之理由,均經本院論述如前,被告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而被告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案藥錠1顆自應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並就附表其餘所示之物未宣告沒收,並無不當,此部分上訴亦應駁回。

六、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陳嘉凱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MDMA藥錠 1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244公克(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700373號鑑驗書,偵卷第105頁、第143頁) (偵卷第55頁) 2 分裝包 1包 (偵卷第55頁) 3 磅秤 1個 (偵卷第55頁) 4 行動電話 1支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密碼:9526 (偵卷第43頁) 5 大麻軟糖 1包 經鑑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偵卷第43頁)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一、警詢筆錄影像部分
(時間:24:50)
警員甲:MDMA藥錠勒?
許筌詠:不太清楚,但,可能就是,我記得那個,之前買得時候
他有送我一個。
(警方打字,許停頓講話)
警員甲:向暱稱凱哥購買大麻時,他贈送給我的。你還記得是哪
一次送給你的?
許筌詠:不太清楚,已經放很久了。
警員甲:他贈送給我。所以是去年嗎?去年購買大麻還是今年買
大麻送的?
許筌詠:是去年。
警員甲:阿你,你因為怎樣沒有在用那個?我因為只在有吸大麻
不碰其他任何毒品?所以才沒有施用?
許筌詠:我沒有碰過化學,所以我就沒有打開過。
警員甲:啊你為什麼不碰化學。
許筌詠:恩,我覺得大麻還好,不會有,就是我們是三類組,不
會有生理成癮。化學通常都會,所以就沒有碰過化學。
警員甲:知道那類毒品對身體很不好。
許筌詠:ㄟ化學的會成癮(看螢幕筆錄)。
警員甲:因為那個東西放很久,我也忘記了,所以才沒有拿去丟
掉,這樣嗎?
許筌詠:嗯(許筌詠點頭)。
【影片時間31:15】
警員甲:警方在7月11日10點25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住處
這個,中平路756號7樓之9執行搜索,並在11時10分執行搜索完
畢,你當時有無在場?現場還有誰在場?
許筌詠:就我在場。
警員甲:警方有查扣東西嗎?房子沒有啦吼,房子沒有寫啊,就
沒有。有意見嗎?
許筌詠:沒有意見。
警員甲:承上,警方遂於12時44分以毒品現行犯逮捕你,有無對
你宣讀權利告知?逮捕過程中有無造成你身體、財物損失?
許筌詠:沒有。
警員甲:有無對你權利告知?
許筌詠:有權利告知,沒有身體財物損失。
警員甲:過程有沒有意見?
許筌詠:沒有意見。
警員甲:初驗陽性反應後,我們在12點40分以毒品現行犯逮捕你
。警方今日前往執行搜索之住處,就是這個7樓之5,平時是誰在
居住?
許筌詠:本人。
警員甲:只有我本人居住?
警員甲:所查扣之毒品物證,警方有沒有當面以初步檢視器進行
測試?就是查扣的那個藥丸,有嗎?
許筌詠:有。
警員甲:測試結果是MDMA陽性反應。你怎麼解釋?
許筌詠:這是甚麼意思?就是陽性。
警員甲:那個是之前,應該說那個是之前凱哥送你的,你也不知
道是毒品,這樣?
許筌詠:對(點頭)。
警員甲:你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吧!要不然你知道毒品就丟掉阿,
對不對?
許筌詠:應該說是那個我也不知道掉到哪裡去,我也不知道你在
哪邊發現。
警員甲:是今天警方來搜索我的車子,我才發現的?
許筌詠:我才,搜索我的車子找到的,我才發現的。
警員甲:還有甚麼要補充的嗎?這句話,後面,才發現後面要補
充嗎?
許筌詠:沒有。
二、被告偵訊筆錄(僅節錄與本案藥錠有關部分)
檢察官:來,警察在今天,113年7月11號上午,有持有持搜索票
,對你實施搜索。啊扣到的東西是誰的?
許筌詠:扣到的東西。
檢察官:警察扣到的東西,都是你們的?
許筌詠:ㄟ是我的沒錯。
檢察官:都是你的齁?電話、還有這個軟糖、還有磅秤跟分裝袋
,還有一顆藥錠。
檢察官:那這些,扣案的這個軟糖跟藥錠你有用過嗎?
許筌詠:那個都沒有用過。
檢察官:都沒有用過。
檢察官:那這個軟糖跟藥錠是哪邊來的?
許筌詠:軟糖是之前,買那個罐子的時候店家送的送的。
檢察官:買什麼罐子?
許筌詠:就是儲存的罐子。
檢察官:蛤?
許筌詠:密封罐(子)。
檢察官:密封罐。
檢察官:那那個,那個什麼啊藥錠呢?
許筌詠:藥錠是之前買大麻的時候,他們就包在一起。
檢察官:你買大麻的時候跟大麻包在一起?
檢察官:賣家。
許筌詠:賣家就說那個是新的產品,但因為我也不知道是什麼,
所以就掉在車上,沒有在用。
三、被告偵訊筆錄(僅節錄與本案藥錠有關部分,與前開二部分
非連續)
檢察官:你扣案的這個軟糖,經員警,經警方初步,初驗呈現二
級及三級毒品反應,這部分你有沒有什麼意見?
許筌詠:蛤?
檢察官:那個軟糖警察去驗嘛,啊驗出來有二級跟三級的反應。
許筌詠:他是驗那個藥錠。好像是驗藥錠。
檢察官:驗藥錠,那這部分你沒有什麼意見?
許筌詠:因為其實我也不知道那個藥錠是什麼。
檢察官:蛤?
許筌詠:就是那個藥錠,我不知道它的成分是什麼。
檢察官:你不知道藥錠的成分?
許筌詠:就是放這車上,放到,就是變成粉狀這樣。
檢察官:所以你也知道那有可能是毒品?
許筌詠:ㄟ,就是原來應該也是,我以為是類似大麻的成分這樣
。
檢察官:類似大麻的成分。
檢察官:那如果這個扣案的軟糖跟藥錠,經鑑定含有一、二級毒
品成分,則你會涉嫌這個持有毒品,一、二級毒品,這部分你有
沒有什麼意見?
許筌詠:沒有。
檢察官:就如果驗出來是毒品反應,那你會涉嫌持有毒品這一條
罪。
檢察官:警察有對你採尿,採尿過程有沒有意見?
許筌詠:沒有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15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