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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高思大傅可晴鄭永彬

原告
江守富
被告
陳青杰
被告
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黄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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