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高思大、傅可晴、鄭永彬
- 原告江守富
- 被告陳青杰、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江守富 被 告 陳青杰 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黄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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