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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高增泓呂超群許月馨

原告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鼎茂
被告
鄒坤達
被告
迪克斯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2被告之
代表人
張美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鄒坤達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3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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