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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湯有朋鄭咏欣吳珈禎

原告
紀信彰
被告
黃敏雄
被告
捷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餘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智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敏雄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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