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 原告
- 紀信彰
- 被告
- 黃敏雄
- 被告
- 捷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餘
-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黃智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敏雄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敏雄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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