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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錦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錦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錦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26日 112年12月3日 112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2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2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1日 114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9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93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8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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