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顏鈞任

  • 當事人
    王文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 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 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王文志所犯竊盜、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 係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019號執行卷可稽,並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 處罰,然本案受刑人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 卷可佐,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多為竊盜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且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類,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酌以受刑人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超過30年,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最重不得逾30年)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加計編號5之有期徒刑6月、編號6之 有期徒刑1年、編號7之有期徒刑6月、編號8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9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0之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1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2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總和為有期徒刑19年1月)等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 體評價,暨參酌受刑人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曾表示依 受刑人所犯各罪一整體的宣告刑,考量犯罪時間緊密及侵害法益之相同性,酌定較輕之應執行刑等語,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附卷可稽,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 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請依受刑人所犯各罪宣告刑,定其上、下限予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見本院卷第73頁)存卷可查等情狀,而為 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是如附表編號5所示宣 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自不在本案定執行刑之列,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鈞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王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5日至110年11月6日 111年6月7日 110年10月27日、111年3月24日 111年4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號、2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21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號 111年度易字第703號 111年度易字第4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92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0月25日 112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號 111年度易字第703號 111年度易字第40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92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3日 111年12月30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屏東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2637號 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37號 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02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313號 編號1-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編號 5 6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8日至110年11月19日 111年4月27日 111年5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05號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36號 111年度易字第765號 111年度易字第7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3月14日 112年3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36號 111年度易字第765號 111年度易字第76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 備註 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694號 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360號 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361號(聲請書誤載為2360號) 編號 8 9 10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①有期徒刑1年  2月(2次) ②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①有期徒刑1年  2月(4次)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4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7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27號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9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919號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778號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057號 編號 11 12 1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3次) ①有期徒刑1年  2月(6次) ②有期徒刑1年  3月 ③有期徒刑1年  4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9次) ①有期徒刑7月(3次) ②有期徒刑8月(3次) 犯罪日期 1.111年4月5日 2.111年4月10  日 3.111年4月10  日至同年4月  11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20日至111年4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57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0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9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8月15日 114年3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6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1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9月25日 114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044號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9444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7507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