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毅庭
具 保 人 余紫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案件(114年度執字第454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紫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紫婕因受刑人游毅庭殺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54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50,000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公訴人及受刑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公訴人及受刑人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4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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