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欣哲

聲明異議人
即聲請人
吳峻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聲請人因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中檢介新113執聲他4633字第113912684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484條之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第2項、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

三、經查,被告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李國銘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56號判決各判處罪刑,被告李國銘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26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各判處罪刑及分別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4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等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始為檢察官所為確定判決執行指揮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聲明異議人即聲請人吳峻德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服,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