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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8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映佐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啟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615號、114年度執字第1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啟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啟修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及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分別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考量受刑人表示請定較短刑期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等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司法 (未繳納股款罪)    公司法 (未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    公司法  (未繳納股款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3日 至106年10月17日 105年11月22日至105年11月25 日 103年7月14日至103年7月18日 104年7月22日至104年7月27日 105年11月11日至105年11月21日 105年12月30日至105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 108年度偵緝字第95號等案   臺中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9651號等案   臺中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12247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374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6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號 110年度訴字第647號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374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9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78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02號(已執畢)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公司法   偽造文書   公司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7次) 有期徒刑2月 (15次)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2月(40次) 犯罪日期  103年8月5日至1 03年8月8日 103年9月3日至103年9月9日 103年10月1日至103年10月3日(2次) 103年8月11日至103年8月20日 103年8月11日至103年8月15日 103年10月2日至103年10月7日 103年10月2日至103年10月8日 103年8月19日至103年8月22日 103年9月1日至103年9月12日 103年9月10日至103年9月19日 103年9月15日至103年9月17日 103年9月17日至103年9月25日 103年10月7日至103年10月13日 103年10月13日至103年10月29日 103年10月13日至103年10月20日 103年10月24日至103年10月30日 103年10月29日 103年10月28日至103年12月15日 103年10月29日至103年11月3日 103年8月8日至103年8月18日 103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6日 103年10月20日至103年11月4日   106年7月18日至106年7月26日  106年8月14日至106年8月15日  106年4月13日至106年4月24日  106年3月30日至106年4月27日  106年3月17日至106年3月23日  106年4月19日  106年3月29日至106年4月13日  106年3月3日至106年3月7日  106年5月4日  106年7月20日  106年6月9日至106年6月16日  106年8月9日  106年6月29日至106年7月4日  106年4月12日至106年4月19日  106年3月20日至106年3月22日  106年6月14日至106年6月16日  106年8月14日至106年8月15日  106年3月6日至106年3月8日  103年11月27日至103年12月1日  106年5月8日至106年5月19日  104年6月12日至104年6月23日  106年3月21日至106年3月24日  106年5月18日至106年5月22日  105年11月7日至105年11月11日  105年11月8日至105年11月10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6月13日至106年6月16日  106年7月26日至106年7月31日  106年6月13日至106年6月15日  106年6月20日至106年6月22日  106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9日  106年7月14日至106年7月21日  106年6月26日至106年7月11日  106年5月26日至106年6月6日  106年5月11日至106年5月17日  106年8月2日至106年8月7日  106年5月15日至106年5月18日  106年5月10日至106年5月15日  106年8月2日至106年8月9日  106年6月21日至106年6月29日  106年7月17日至106年7月21日  106年4月12日至106年4月20日  106年3月6日至106年3月7日  106年10月25日至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08年度偵字第24951號    臺中地檢 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9日  113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5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655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3年5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429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編號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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