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江文玉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勝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勝凱所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無違,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酒後駕駕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而受刑人於不到1年時間,即先後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酒駕犯行,顯見其漠視近年政府強力宣導「酒駕零容忍」之政策,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潛在之危險,是以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宜從輕,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刑之意見略以:受刑人家中尚有高齡母親,需人長期隨侍在側,且其為清潔工,薪資微薄,請從輕量刑,寬予受刑人改過之機會等語,有陳述意見狀1份附卷可參,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2日 112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8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811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44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1日 113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811號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44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5日 114年2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58號(易服社勞中)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63號(尚未執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